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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一)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 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 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 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 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二)登记审核与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 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 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 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 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三)登记的变更与注销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