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及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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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质量检查及设备监造1. 设备监造1.1. 设备监造重要内容(参见附表)表1:设备监造内容序号监造部套监造内容监造方式HWR数量124注: 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献见证,数量检查数量乙方将在签订合同后2周内提供具体的质量控制筹划(P)。1.2. 乙方将尽一切努力配合甲方履行好上述质量控制表中所规定的质量见证项目,乙方将保证设备的检查和实验工作满足设计图样、原则和文献规定的重要检查和实验项目,并满足质量控制筹划中的规定,保证质量控制筹划中所规定的检查实验项目均能按原则进行。1.3. 对质量控制筹划中的核心部件、核心质量见证点,甲方将按事先的筹划开展严格控制和进行合适过程监督,对特别重大

2、的部件的核心质量见证点将进行转序条件的确认。如未经确认,乙方自行将有关零部件转序,甲方将发出临时停工告知单,发生此类事件,乙方必须立即停工解决,经甲方追溯解决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转序。否则,将视为不执行合同行为,记入合同执行偏差分类登记表,作为此后甲方扣款的根据。1.4. 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重大原材料投料之前5日,书面告知甲方,或将投料告知单复印提交甲方。甲方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种月内,向乙方提出规定进行审查的这部分原材料的清单。1.5. 对于质量控制筹划表中的核心质量见证点需甲方见证的项目,若甲方未进行见证,零部件不得转入下道工序。如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出示这些见证点的见证资料,亦不告知甲方

3、,零部件仍然转序,将被作为不符合合同的事件记入合同执行偏差分类登记表。乙方必须杜绝在零部件竣工前甚至竣工后再提交文献见证,如发生此类事件,监造将拒签发设备放行证明和有关付款确认。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当。1.6. 乙方将提前一定期间告知甲方进行有关的质量见证。对一般文献见证点R和现场见证点(W)应至少提前4天告知甲方,对所有核心文献见证点应提前周告知,对核心的现场见证(W)和停止检查点(H)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如因乙方不准时告知甲方,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有关见证,甲方有权规定乙方重新安排见证,所导致的进度或交货的延迟责任由乙方承当;如不能安排重新见证,将按上条解决。1.7. 当生产中浮

4、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将按甲方根据规范提出的规定对质量缺陷进行整治。当浮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将发出临时停工告知单,乙方将立即停工解决。并在1个工作按日内提出解决方案,交由甲方审核。如果甲方批准此方案,则乙方应立即按照方案执行,由此增长的一切费用涉及甲方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当;如果甲方不批准此方案,甲方有权自行谋求解决方案,由此带来的成本增长将由乙方承当。1.8. 在设备零部件竣工后,乙方将及时进行质量记录复审工作,甲方同步进行见证记录复审,在确认所有乙方检查、实验工作均已按规定完毕,所有记录完整、精确,所有质量见证均已按规定完毕,且记录完整、精确,所有质量、进度问题均已解决完毕,有拟定的结论且

5、各方无异议,由甲方的进度和质量控制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签发放行证明,对未签放行证明的设备,乙方不得发货。2. 质量检查2.1. 设备应满足如下规定: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涉及所有外购件、外协件)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营和操作以及长期使用的规定。设备除满足附件1的规定的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图纸、验收检测原则和合同的规定,并应完全达到出口产品质量规定。2.2. 乙方所供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技术图纸和11中规定的原则加工制造。未作技术规定规定者,也应符合现行国标、部标、行标的有关技术规定,保证设备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优质设备的规定。2.3. 对设备的核心零部件的材质、加工精

6、度、位置公差和精度、表面光洁度、配合精度、防锈抗腐蚀能力、热解决工艺及无损探伤等应符合图纸、现行国标、部标、行标及1.1中原则的有关规定。2.4. 当设备外形尺寸超限,可解体分为几块现场组焊或组装。但分割时必须打好标记并加一定数量的定位板,开出坡口。此外必须提浮现场组焊规定及注意事项。2.5. 设备零部件及构造表面应平整和清洁,不得有明显的凸凹不平,铸件不得有粘砂、气孔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图纸、现行国标、部标、行标及1.1中原则的有关规定。2.6. 设备(涉及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满足如下规定;2.6.1. 所有零部件必须质量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有有关部门的质量合格证明书

7、,方可进行装配。2.6.2. 焊接件的焊接工艺、焊接准备、施焊、焊件矫形、焊后热解决、焊后表面解决、焊缝质量和焊缝修补等技术规定均符合国标的规定,所有焊接件的拼装与焊接,均严格按照事先编制的工艺和焊接规范进行,制作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测,严格控制焊接变形和焊缝质量,并根据实际状况对工艺流程和焊接工艺进行。对于焊接变形超差部位和不合格的焊缝,均逐项进行解决,并具体记录。解决合格后才干进行下一道工序。2.6.3. 热解决件的检查:热解决件根据热解决方提供的热解决报告用硬度计复检硬度。2.6.4. 工件的锻造、质量检查、探伤、热解决及硬件等均符合国标的规定。2.6.5. 设备组装必须符合图纸、现行国标、

8、部标、行标及1.中原则规定的公差值和精度规定2.6.6. 各法兰间应采用有效措施,如加密封衬垫等,以保证各部位密封严密,各紧固件必须紧固,避免跑、冒、滴、漏等现象产生。设备及有关系统中所采用的密封材料回绝采用石棉制品。2.6.7. 回转部件装配后,必须进行试运转,达到转动灵活,无卡滞、无碰撞等问题。2.6.8. 设备组装后,对于设备的加工面、转动件以及轴承等均应涂上足够多的质量好的防锈润滑油(脂/漆),以免在储存及海运过程中发生锈蚀。2.6.9. 若设备在水或其她液体介质内进行有关实验验收,则必须保证出厂前对设备进行足够的干燥。2.6.10. 设备应在出厂迈进行试组装。2.6.11. 乙方提供

9、的易损件及备品备件的相应配合尺寸应具有互换性。2.6.12. 设备上应钉有出口专业铭牌,铭牌的材质为不锈钢牌。铭牌应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和重要技术参数(按附件1的参数)、制造日期。铭牌以中英文标注。2.6.13. 设备应为乙方制造,除必须的配套件外,乙方不得将其设备分包给其他厂制造。合同生效后15天内,对于附件1中没有规定的其她外购配套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所需外购件及制造厂清单,以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乙方须保证设备制造的质量和进度,并应及时将各外购件的执行状况告知甲方。外购配套件制造完毕后必须运至乙方工厂,由乙方统一包装,统一发运,并由乙方统一对设备性能负责。2.6.14. 设备外购件

10、、外协件必须选用国内外优质设备,若设备及零部件浮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2.6.15. 乙方应保证设备及其零部件合格品率为100%。2.7. 出厂前检查2.7.1. 外观尺寸、重量检查、焊接质量、制作精细度和油漆质量检查。每台设备均应经乙方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予以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2.7.2. 设备需在乙方工厂内进行组装及试运转,各部分组装及运转状况符合图纸规定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方能出厂。2.7.3. 油脂渗漏检查:润滑管路系统无漏油。2.7.4. 漆膜厚度检查。2.7.5. 包装质量的检查。2.7.6. 上述检查项目应按照本合同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检查并验收,乙方应在出厂检查前7天内告知甲方赴厂家进行见证并按甲方规定向甲方提供各工序质量监督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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