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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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行政复议申请书四篇行政复议申请书篇1申请人:_性别:_出生年月_家庭住址:_联系电话:_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址: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局长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

2、需自书遗嘱公证。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

3、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

4、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_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三)、20_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

5、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此致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人:_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2申请人:安_,女,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省_县_镇_号。申请人因不服_省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_年3月23日向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篇3申请人:关琳江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4月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207号电话:_348887677866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年12月22日在红

6、星路出具的编号为01122366495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1、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2、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

7、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此种做法是否合适?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1、证据不足。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此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人:关琳江20_年1月9日行政复议申请书篇4申请人乔_,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

8、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_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_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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