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研发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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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研发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企业研发嘉奖制度 第2篇q企业研发项目嘉奖制度 第3篇x企业研发项目嘉奖制度 企业研发嘉奖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企业独创人或设计人嘉奖的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独创创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专利爱护条例 河南省独创创建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方法 3、嘉奖原则 3.1 本企业应对职工的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嘉奖,发给嘉奖、酬劳,并由本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 对该项独创创建及实施效益记入独创人或设计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

2、任、晋升和其他嘉奖的依据。 3.3 本制依据独创创建的数量赐予嘉奖、酬劳。同一项独创创建具有多个独创人或设计人的,根据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下的嘉奖、酬劳;多个独创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3.4 本制度规定的嘉奖,酬劳以现金给付为原则,本企业同时有权确定以股份、股份或等价值的其他形式给付。 3.5 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酬劳不再发放。 3.6 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本制度规定的酬劳不再向继承人发放。 4.嘉奖、酬劳标准 一次性奖金 4.1本企业被授予专利

3、权的,应对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独创专利每项3000元;好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1000元。 专利实施后的酬劳 4.2 对形成独立产品的独创创建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独创人或设计人除获得上述4.1条的嘉奖外,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肯定比例作为独创人或设计人的酬劳,其中实施独创专利或好用新型专利按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按1% 4.3 一项独创创建形成的多种独立产品的,根据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作为酬劳;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根据税后收益的70%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依存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根据税后收益的

4、30%提取。 4.4 本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独创创建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运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作为酬劳赐予独创人或者设计人。 4.5 本企业无偿或低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独创创建的,参照其转让或者许可运用的市场价格的税后收益,根据本制度向独创人或 设计人支付酬劳,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独创人或设计人支付酬劳,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独创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托付评估确定。 获得侵权赔偿后的酬劳 4.6 本企业从侵扰专利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独创创建的收益。本企业按本制度向独创人或设计人支付酬劳。 接

5、受建议 4.7 由于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企业接受而完成独创创建,并获得专利权的,企业将参照第4.1条标准的10%-50%赐予一次性奖金,不享有第4.2-4.6条所规定的酬劳。 5、嘉奖支付 5.1第4.1条和第4.7条规定的一次性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给独创人或设计人,向行政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定,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 5.2 第4.2条、第4.3条规定本年度的酬劳,本企业将于下年度于6月30日前办理,由主管部评审,并经财务部门审计,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5.3 第4.4-4.6条规定的酬劳,本企业取得费用或协商确定后三个月内发放给独创

6、人或设计人。 6、附则 6、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详细问题,由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责说明。 6.2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本企业与独创人或设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学问产权局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 定 人: 有限公司(盖章) 批 准 人: (签字) 公布日期: x企业研发项目嘉奖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企业独创人或设计人嘉奖的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独创创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专利爱护条例 河南省独创创建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

7、方法 3、嘉奖原则 3.1 本企业应对职工的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嘉奖,发给嘉奖、酬劳,并由本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 对该项独创创建及实施效益记入独创人或设计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嘉奖的依据。 3.3 本制依据独创创建的数量赐予嘉奖、酬劳。同一项独创创建具有多个独创人或设计人的,根据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下的嘉奖、酬劳;多个独创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3.4 本制度规定的嘉奖,酬劳以现金给付为原则,本企业同时有权确定以股份、股份或等价值的其他形式给付。 3.5 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其

8、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酬劳不再发放。 3.6 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本制度规定的酬劳不再向继承人发放。 4.嘉奖、酬劳标准 一次性奖金 4.1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独创专利每项3000元;好用新型每项*元;外观设计每项1000元。 专利实施后的酬劳 4.2 对形成独立产品的独创创建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独创人或设计人除获得上述4.1条的嘉奖外,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肯定比例作为独创人或设计人的酬劳,其中实施独创专利或好用新型专利按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按1% 4.3 一项独创创建

9、形成的多种独立产品的,根据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作为酬劳;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根据税后收益的70%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依存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根据税后收益的30%提取。 4.4 本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独创创建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运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作为酬劳赐予独创人或者设计人。 4.5 本企业无偿或低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独创创建的,参照其转让或者许可运用的市场价格的税后收益,根据本制度向独创人或 设计人支付酬劳,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独创人或设计人支付酬劳,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独创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或者协商托付评估确定

10、。 获得侵权赔偿后的酬劳 4.6 本企业从侵扰专利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独创创建的收益。本企业按本制度向独创人或设计人支付酬劳。 接受建议 4.7 由于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企业接受而完成独创创建,并获得专利权的,企业将参照第4.1条标准的10%-50%赐予一次性奖金,不享有第4.2-4.6条所规定的酬劳。 5、嘉奖支付 5.1第4.1条和第4.7条规定的一次性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给独创人或设计人,向行政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定,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发放,每半年办理一次.

11、5.2 第4.2条、第4.3条规定本年度的酬劳,本企业将于下年度于6月30日前办理,由主管部评审,并经财务部门审计,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5.3 第4.4-4.6条规定的酬劳,本企业取得费用或协商确定后三个月内发放给独创人或设计人。 6、附则 6、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详细问题,由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责说明。 6.2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本企业与独创人或设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学问产权局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 定 人: 有限公司(盖章) 批 准 人: (签字) 公布日期: q企业研发项目嘉奖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

12、规定了本企业独创人或设计人嘉奖的原则,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职务独创创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专利爱护条例 河南省独创创建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方法 3、嘉奖原则 3.1 本企业应对职工的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嘉奖,发给嘉奖、酬劳,并由本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 对该项独创创建及实施效益记入独创人或设计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他嘉奖的依据。 3.3 本制依据独创创建的数量赐予嘉奖、酬劳。同一项独创创建具有多个独创人或设计人的,根据其对该项专利的贡献大小,共同享有本制度

13、下的嘉奖、酬劳;多个独创人或设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3.4 本制度规定的嘉奖,酬劳以现金给付为原则,本企业同时有权确定以股份、股份或等价值的其他形式给付。 3.5 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设计人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其应当获得的奖金仍向其发放,本制度规定的酬劳不再发放。 3.6 职务独创创建的独创人,设计人死亡的,其应当获得的奖金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本制度规定的酬劳不再向继承人发放。 4.嘉奖、酬劳标准 一次性奖金 4.1本企业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对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支付一次性奖金,独创专利每项3000元;好用新型每项2000元;外观设计每项1000元。 专利实施后的酬劳 4.2 对形成独立

14、产品的独创创建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效益的,独创人或设计人除获得上述4.1条的嘉奖外,每年从实施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肯定比例作为独创人或设计人的酬劳,其中实施独创专利或好用新型专利按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按1% 4.3 一项独创创建形成的多种独立产品的,根据多种产品的税后收益总额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作为酬劳;多项专利形成一种独立产品的,基本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根据税后收益的70%提取第4.2条所规定的比例,依存专利的独创人或设计人根据税后收益的30%提取。 4.4 本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独创创建的,从收取的转让费或运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30%,作为酬劳赐予独创人或者设计人。 4.5 本企业无偿或低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独创创建的,参照其转让或者许可运用的市场价格的税后收益,根据本制度向独创人或 设计人支付酬劳,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独创人或设计人支付酬劳,市场价格。由本企业和独创人或设计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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