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提纲(新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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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第一节 安全生产形势 P1一、 国家安全生产现状与形式:三项行动 三项建设 问题 P1-2二、深圳安全生产现状与形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成效P2-4“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相关指标进展情况P5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P8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来历 内涵 三非:非常建设、非法生产、非常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作业; 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P8-9第三节 安全生产理念和概念P10 一、安全生产观:安全第一的哲学观;尊重人的情况观;安全就是效益的经济观;预防为主的科学观(采用超前管理

2、、预期型管理的方法:变纵向单因素管理为横向综合管理;变事后处理为预先分析;变事故管理为隐患管理;变管理的对象为管理的动力;变静态被动管理为动态主动管理,实现本质安全化)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安全: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危险度; 事故:人们在一个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导致该行动暂时或永久中止的意外事件;危险:材料、物品、系统、工艺过程、设施或场所对人发生的不期望的后果超过了人们的心理随能力 风险:某一有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组合 P11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P11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的或能对物造成慢性损

3、坏的因素 P11危险源: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P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P11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P11风险管理: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对应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P11一般通过风

4、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止风险范围的管理P11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12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与作用P12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P12广义: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工程、工业卫生工程、生产合同、工作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P12狭义:职业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P12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P12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P13特点:保护的对

5、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P13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P13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法制建设P13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性质与作用:P141、确保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2、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3、指导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经济发展P144、保证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5、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促进作用P15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据统计,建国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300余项,内

6、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发工和未成年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其中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九大方面内容构成:一、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P16第43条规定:有休息的权利。P16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P16二、刑法P16三、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P16四、安全生产相关法P16五、安全生产行政法规P16六、各部委发布的有关

7、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P17七、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P17八、安全生产标准P17九、国际公约P17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P18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前三种。P18一、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P181、因果原则;2、责任法定原则;3、公正原则;4、及时、违法必究原则P19二、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9行政责任分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9行政制裁方式:

8、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P19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P19企业职工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P20行政处罚的各类: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申诫罚P20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建、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除名等行为罚P20 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罚P20三、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0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P20连带民事责任:指由于甲方的行为过错而导致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

9、财产损失,甲方要连带与乙方一起承担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20四、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

10、者本人P21刑法规定中,与安全事故罪有关的犯罪主要有:1、危害公共安全罪;2、渎职罪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P21第四节 我国主要安全法规内容简介P2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P2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P2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

11、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从业人员;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客观要件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他人冒险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P23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P2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均生命健康;犯罪主体。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P233、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

12、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P24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137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P24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P245、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P246、消防责任事故罪P2410、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13、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P261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P2612、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54条。根据刑法280第一款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

14、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P27二、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劳动法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P27劳动者享有的权利:P27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P27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P27劳动法53条: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P27职业安全

15、卫生设施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卫生间、更衣室、饮水设施等)P27国家规定的标准:指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P27劳动法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者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P28 劳动法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范围: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P28劳动法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P28三、职业病防治法(200251施行)7章共90条。P29职业病防治采取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P2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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