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_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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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标准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编制说明辩护与代理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与实现载体,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和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尚不够细致规范,相关规章制度散落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接待服务窗口建设缺乏有效的规范指导,不利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和检察机关诉讼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为进一步统一标准,充分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提升检察服务水平,我们提出并编制了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山东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对编制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工作

2、简况(一)任务来源该标准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鲁市监标字(2020)249号)的任务之一。本标准由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并组织编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归口并组织实施,按计划于2021年12月底完成。(二)起草单位和起草人1 .主要起草单位莱州市人民检察院。2 .主要起草人邢一超,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负责标准起草的总体工作,指导起草标准编制计划、落实标准起草进度、召集标准讨论会、征求意见、标准送审、报批等。王冠成,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负责标准内容和结构的合规性审定,负责组织标准调研、专家研讨等。黄顶峰,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副主任

3、,负责标准内容质量把关,协调相关单位、机构征求意见,征集专家,汇总整改标准,完善形成标准全稿。李自霞,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负责标准内容起草、征求意见,修改标准及其他文字性工作。孙艳玲,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负责标准内容起草、征求意见,修改标准及其他文字性工作。(三)主要工作过程1 .成立起草工作组标准编制任务下达后,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工作组广泛吸收省、市管件管理、控告申诉、律师及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在明确目标和内容后,依据参与人员的专业、技能、人数等将任务细分到个人。2 .筹备起草标准编制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了标准编制的思路、措施和要

4、求。同时收集整理了刑事诉讼、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方面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等相关工作要求,学习、了解、掌握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020年10月,标准编制工作组召开研讨会,对标准的框架进行进一步探讨,完善了标准的一级纲目、二级纲目,明确了标准的框架结构。3 .开展调研2021年1月-3月,标准编制工作组采取现场、电话等方式先后对临沂费县、潍坊寿光、济南商河、济宁邹城等地检察机关开展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进行了调研和观摩学习,并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为标准研制主要参照对象,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涉及到的申请阅卷

5、、案件查询、申请许可会见和通信、犯罪线索举报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按照部门职能进行了分类。4 .形成标准草案2021年4月-8月,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文献资料以及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范等法律、规章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实际情况,对标准对象、范围进行了界定,对标准框架进行了统一规定,标准编制工作组按照分工,积极补充、细化各章节内容,在遵循规范性、科学性和尊重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标准初稿。5 .编制标准征求稿2021年9月-11月,标准编制工作组先后召开两次讨论会,一是逐条逐句讨

6、论标准初稿,同时邀请律师事务所、院校法律院系、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标准化技术机构等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审阅,提出问题,解决修改;二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标准条文进行细致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网上阅卷要求,对标准如何落实要求进行了讨论商定,形成标准征求稿。6 .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报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由山东省人民负责案件管理部的部门牵头在全省检察院征求意见。同时,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和省内服务对象(律师事务所)、院校等部门征求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标准编制工作组共收到征求意见回函单位28家,其中有

7、建议或意见的21家,反馈意见28条。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给出了不采纳说明。经对反馈意见的分析、论证,标准编制工作组又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审查后再次精心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7 .技术审查2022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召开了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来自省人民检察院基层工作处、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山东大学、山东交通学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

8、等单位共9名专家组成了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听取了标准编制情况汇报,对标准文本进行了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了审议。审查委员会对提交审查的送审材料进行了审查,提出了标准范围、服务基本要求、服务提供和程序等方面21条修改意见,现场采纳14条,决定会后研究的2条(会后均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了处理)。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会议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会后,标准起草组将标准修改稿再次发送至各审查专家确认,同时报送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最终形成标准报批稿。二、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一)标准制定是顺应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提高保障和改

9、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重要战略部署。标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云南、湖北等地调研时提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的需求,人民群众的新需求,谁来服务、谁来提供。党和政府要提供,政法机关、检察机关也要提供,我们必须立足本职本业,努力提供更多更好更实的法治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要做好检察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检察产品内涵,提升检察产品质量水平”。而检察机关深入推

10、进“标准化+”建设正是着眼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是打造高质量检察产品、增强检察工作活力、提升检察工作实力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二)标准制定是落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使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辩护与代理”有关事项,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等权利。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1、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对外窗口,是服务群众的主阵地,本标准的制定是落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三)标准制定是解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现存问题的需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业务服务面广、接待的诉讼事项多、业务量大、重复性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12、诉讼法第四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虽然规定了“辩护与代理”,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内容较为细致,但在操作上仍有较大自由空间,全省范围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不统一、办事环境差异大、服务效能参差不齐等问题。为全面规范接待服务工作标准,持续提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效能,创建检察服务品牌,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急需借助“标准”来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统一接待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总之,标准的提出和编制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的新规定和新要求,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树立检察

13、机关对外窗口新形象,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同时也为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高质量检察产品提供标准技术保障。三、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一)标准编制原则该标准的编写内容与格式严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主要遵循了依法性、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原则。1 .依法性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律师接待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工作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14、性文件的要求确定标准的研制思路和原则,明确标准的内容应依法依规,上下衔接,确保标准的执行是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从而保证了标准的依法性。2 .科学性该标准的内容是在参考一系列相关资料后,充分考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管理和服务对象、管理和服务要求、流程、服务品质各方面的要求,充分回应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需求,从而更好地提升检察产品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制定和实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需求,保证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3 .实践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检察机关每年都会有大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本标准的编制坚持实践性原则,

15、总结吸纳省内外各基层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成功经验,尊重不同的实际运行模式和管理服务经验,充分考虑其实际可操作性。4 .可操作性标准规范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的内容、范围,明确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设备、具体业务、服务流程等要求。同时,通过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有效控制服务质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主要技术内容和编制依据L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基本要求、场所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内容的确定主要参考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

16、:标准编写(GB/T24421.3-2009)设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基层检察机关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接待服务。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是由基层检察机关负责完成的,所以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基层检察机关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接待服务。5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消防安全、空气质量等标准为国家标准,不再做重复性规定。6 .术语和定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查其辩护、代理资格,为其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以及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诉讼事宜的活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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