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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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机场运行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机场平安管理第一节 机场平安管理体系第二节 机场平安管理制度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 巡视检查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那么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

2、生管理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2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 根本要求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 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 根本要求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 根本要求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平安管理第一节 根本要求第二节 运行平安管理第三节 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平安信息管理第一节 根本要求第二节 机场运行平安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那么

3、3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平安、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局部的运行平安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平安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平安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平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平安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平安实施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平安实施统一管理

4、,负责机场平安、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平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平安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平安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平安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七条

5、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平安管理委员会。机场平安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平安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平安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平安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平安工作进行指导;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平安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平安状况;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平安问题;四对机场运行平安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催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场平安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平安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平安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

6、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机场平安管理第一节 机场平安管理体系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平安管理体系。机场平安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平安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平安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平安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平安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平安监督与审核等。第十条 机场平安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平安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第二节 机场平安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平安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平安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平安生产工作;每季度

7、、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平安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平安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平安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平安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措施。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平安状况组织5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平安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催促落实整改方案。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

8、理的经验。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响,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平安保障。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标准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平安相关的所有规定

9、、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局部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的现场确认程序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局部跑道、滑行道、机坪,6应

10、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局部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第十七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局部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平安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平安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

11、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方法以及奖励与处分等。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平安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平安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平安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平

12、安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平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7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违章人员提出的空侧控制区证件申请。半年后再次申请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

13、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平安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平安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平安。第二十六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二统一、简洁、严谨、标准。第二十七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

14、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8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编制与管理根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手册的批准和生效程序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根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

15、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的手册,供局方检查。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 等栏目。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那么。手册实施细那么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局部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9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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