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专题讲座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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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结专项主讲人 欧运祥东南大学法律系 博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电话 E: 第一节一、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也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其她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时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2、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但愿理解的其她与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状况;用人单位有权理解劳动者与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有就业现状等状况。三、劳动合同的成立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商定条件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她事项。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原则,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案例这个问题如何来解决案情简介:我想请教您某些问题,我们公司是家集餐饮娱乐为一体的服务行业公司,目前我们单位存在某些问题,就是目前70名员工,由于服务行业流动性大,都没有跟她们签合同办保险,这存在着非法用工的做法,但真正给她们办理交保险的事宜,她们又觉得本来工资就少,还要扣10多元的保险费用,对自己不实用,不太乐意交,我们该怎么办呢?尚有目前南京市最低工资是690元。其中还不涉及某些额外补贴,但是服务行业的服务员基本上都没那么高的工资,目前我们会所的服务员工资只是60元,我们应当怎么办呢?第二节劳动合同

4、的法律效力一、劳动合同的有效立法所表白的劳动合同有效要件,一般涉及如下内容:、合同主体合格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3、意思表达必须真实、合同形式必须合法5、签订程序必须合法二、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所有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按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歹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合法权益的;3、用人单位和

5、劳动者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她情形。案例分析提供虚假简历,所订合同有效吗?小叶从高职毕业,由于读的不是什么名牌院校,也没有什么工作经验,找了好几次工作都碰了一鼻子灰,为此小叶很是沮丧。碰巧某公司通过上海市职业简介中心招聘销售专业人员,规定学历大专以上。小叶心里揣摩着,曾听某些有经验的学姐说,找工作最核心的就是要有一份拿得出手的简历;况且,这个销售专业也不需要什么专业技巧,能说话不就行了呗。届时候等合同签了,谁还来管我简历上写的是真是假啊。这样一想,小叶在自己所写的简历上写明其学历是大学,

6、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的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果不其然,该公司从众多应聘者中选聘小叶为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商定月薪为元。小叶好不容易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因此工作始终很认真、勤奋。但是一年之后的某一天,小叶忽然接到公司人事部门的告知,说要从第二天起解除和小叶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小叶当月的工资1000元。 小叶心想自己始终认认真真工作,公司凭什么解除合同,于是找人事经理理论。人事经理告诉她,公司根据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早就对她的学历产生了怀疑。前不久,公司通过上海财大理解到该校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并无一名叫小叶的毕业生,于是公司才决定解除和小叶的劳动合同。 小叶不服,觉得既然公司调查发现自己

7、的简历有假但没有立即解除合同,还维持了一段时间的原工资待遇,就表白公司已经对自己递交虚假简历的行为予以承认,双方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况且公司也不能证明我在工作能力上有不能胜任的状况,不符合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目前公司既然一定要找个借口来解除合同也没有关系,但规定公司应补付工资1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公司觉得小叶在人才交流活动中,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是无效合同。小叶被查明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只能得到低于销售经理的销售员的月薪。 那么,公司与否应当支付余下的1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

8、济补偿金元及替代告知期工资元?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虚假简历与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观点: 小叶用虚假简历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第一,国内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具体来说欺诈有如下四个构成要件:一要有欺诈故意,二要有欺诈的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作出错误判断,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达。在本案中,小叶的行为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小叶持虚假简历来用人单位应聘,一方面有欺诈的故意,并且实行了欺诈的行为,就是在简历上填写虚假的学历状况,再者用人单位相信了小叶简历上的内容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最后用人单位基于这个错误判断而录取了小叶,作出了错误

9、的意思表达。因此小叶持虚假简历应聘导致被录取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小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国内劳动法第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劳动合同从签订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其商定的工资条款自然也就没有什么法律效力。 第二,那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报酬怎么解决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原则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虽然小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小叶事实上为用

10、人单位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合适地给付小叶一定的劳动报酬。但是我觉得按照本来合同商定的劳动报酬原则来支付是不当当的。小叶代理人观点 :一方面,欺诈导致合同无效,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在本案中,小叶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欺诈呢?我觉得没有。可以从欺诈的构成要件来一一分析。一方面小叶有欺诈的故意,我是认同的。另一方面小叶实行了欺诈的行为我也是认同的。但是我不认同小叶的欺诈导致了用人单位因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达。我觉得这个要件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不成立呢?一种是由于就国内法律来说,不管是合同法还是劳动法,对欺诈的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就是说没有列举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没有明确指出用虚

11、假简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欺诈行为,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用虚假简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不是固然无效。二是由于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录取劳动者的时候,不单纯是看学历录取。学历是用人单位录取应聘者的参照点,但不是唯一的参照点,而是综合其她多种因素来考虑的。小叶被用人单位录取,不单纯是学历的因素,是小叶的综合素质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赏识。学历不是必然被录取的条件。因此我觉得用人单位和小叶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不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由于对小叶的工作不满意,在这种状况下,正好小叶有虚构学历的行为,用人单位就借此解除合同,而不想承当责任。如果小叶的学历是真实的,而用人

12、单位对小叶的工作不满意,用人单位还是会解除和小叶的劳动合同的。因此最重要的不是文凭问题,而是对工作的满意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文凭,而工作较好,也会留用她而不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文凭不是很重要的问题,而是在于一种人的能力。学历能代表一种人的能力,但不是绝对化的,不是说一种人的学历越高,能力就越高。如果只以文凭来考量一种人,那么那些没有文凭而能力很强的人怎么也许发挥作用呢。 问题:1、您觉得谁的观点更为说服力,为什么?2、单位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判决成果 法院审理后觉得,合同是基于欺诈签订的,因此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小叶提出的规定恢复每月工资元的诉讼祈求,但对于给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

13、讼祈求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觉得,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来说的,该合同自签订起无效,因此不能规定支付补偿金。三、劳动合同的撤销草案规定: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祈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祈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具有撤销祈求权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劳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祈求权的,该撤销祈求权消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障碍不能行使撤销祈求权的,撤销祈求权时效中断。自中断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撤销祈求

14、权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四、劳动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效果草案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歹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拟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引价位拟定。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终结和解除一、劳动合同终结的概念和事由劳动合同的终结,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浮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草案的有关规

15、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结;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终结条件浮现的;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的;、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二、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1、它是劳动合同提前终结。2、它是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终结合同的意思表达而终结。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别依不同原则进行分类。其中,有法律意义的分类重要涉及下述几种:(一)以解除方式为原则的分类按照合同解除方式的不同,可分为:1、合同解除立法对这种方式一般不规定条件。2、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批准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二)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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