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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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发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公司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

2、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和部门。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工作目标第五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司各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安全办设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相应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办,规模较小、安全生产任务较少的单位可不设安全办,但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按国

3、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设备状况、管理制度必须向公司安全办备案,并及时予以更新。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建立有效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三)杜绝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及恶性误操作事故、在建单位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重点是防止发生对人身造成重大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大事故:(一)人身死亡事故或

4、10人以上重伤;(二)重大、特大设备损坏事故;(三)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四)性质严重的人员责任事故。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单位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所属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第九条 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落实相应的责任主体,但不能低于本办法的要求。第三章 规程制度第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消防

5、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禁火禁烟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应急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规程制度清单,各级单位应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二级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

6、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制定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一)公司各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办及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的具体实施。(二)各级单位负责人对上级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及其它领导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三)安全职能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四)部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对班组长负责。第五章 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控制第十六条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实现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针对各自的管理和生产特点,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评价管理工作,安全办负责风险评价的组织,各部门参与相应的风险评价活动。第十八条

8、风险评价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常用的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等。第十九条 风险评价范围包括:(一)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二)常规和异常活动;(三)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四)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五)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六)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七)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八)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活动;(九)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第二十条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大风险,建立档案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评价出的重大隐患项目,应

9、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第二十三条 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公司对二级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二级单位对其子公司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是指:安全生产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预防措施是否得当;安全投入是否保证;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是否有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隐患能否

10、得到有效控制和整改。第二十四条 专项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对二级单位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景区、酒店、停车场等场所安全检查;各类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检查等。第二十五条 季节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公司根据季节不同特点以及对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时检查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

11、在案。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安全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季度一期,并于当月10日之前上报公司安全办。第七章 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管理人员具备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做到不违章指挥;员工

12、能做到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不违章作业;外来人员在公司活动期间能提高安全意识,了解现场风险,服从现场管理,实现人身安全。第三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运用安全录像、网站、微信、微博、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

13、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分类及要求:(一)新上岗(包括转岗、实习人员)员工:1、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3、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的人员,必须经监护下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

14、,方可独立工作;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二)在岗员工:1、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现场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3、员工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应对有关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的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5、对违

15、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台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三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要严格执行逐级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三十五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第三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人员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4小时间内报至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二)人员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安全办和工会。(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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