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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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业秘密案例案例分析p 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公诉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目的:被告人无罪。判决结果:缓刑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与单位另外两人,因单位经营不景气,开不出基本工资,所以与单位协商,停薪留职,出外自谋职业。因在另一个企业设计组装某种商品设备,需要某种配件。这种配件属于原来企业生产销售,因此,在原单位购买了部分组件。组装后卖给用户。原单位以王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控告到警方。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检方提起公诉,此案异地审理。律师观点:被告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法律规定的,窃取、骗取、违反保密约定等客观行为。下面是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是我是辽宁隆丰

2、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几次会见当事人,详细的查阅了卷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过认真的分析p ,结合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深入清楚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没有窃取、骗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特征,刑法规定的很明确,一是窃取,二是骗取。被告人在某企业组装商品设备,在原来的单位购买了组件,这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卖方愿意卖,买方愿意买,卖方出的货,买方出的钱。没有窃取、骗取的行为。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在买卖被害人产品的时候,有什么骗取、窃取的行为。既然没有事实依据证明我的当事

3、人有骗取、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什么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单位,没有保密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三个显著特征,就是违反保密约定。行为前提首先是双方有保密约定。这个约定是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事项,签订保密约定。就具体的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时间,泄露秘密的行为表现,泄露秘密的惩罚办法,具体详细的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以利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是,结合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没有什么保密约定。公诉人承认我的当事人没有窃取、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指控我的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请问,被告与被害人双方什么时候有保密约定,这个约定在哪里?怎么约定的?是口头还是书面?这些

4、都没有啊!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啊!没有证据也要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吗?三、使用购买的商品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产品卖出去,行为人使用产品,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即使是从购买所得商品上取得外在的或者客观存在的技术数据,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产品是被告方卖出去的,产品不是专利产品,如果是专利就不是所谓的商业秘密。如果产品本身是商业秘密,那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当是产品的卖家,即所谓的被害人方,是企业本身,是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而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是企业本身将产品卖出去,进入公知领域,因此泄露了商业秘密。那么绝对不是本案的被告,而是本案被害方的法人代表或者其他责任人。我的当事人无罪。综上所

5、述,足见控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应当立即释放。辩护人,陈日升2021年案例分析p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经审理查明:艺彩昭和公司成立于20_年7月9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在实际经营中,艺彩昭和公司主要经营餐饮企业的菜单设计制作。自由式广告公司成立于20_年3月23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从该公司成立至今,张智安担任法定代表人。20_年4月16日,艺彩昭和公司(作为甲方)与张智安(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根据甲

6、方的工作需要,担任艺术总监(设计部总监)岗位工作。乙方将严格遵守甲方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即使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及甲方客户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否则开除处理。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1.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工作时间和其他资从事所兼任的

7、工作;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合同于20_年4月16日生效,于20_年4月16日终止。同日,张智安入职,并填写了一份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在该表格上记载了张智安入职的部门、职位、试用期、入职日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等。另外,张智安还签收了一份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由总经理寄语、企业理念、入职引导、劳动关系、薪金、考勤休假与福利、规章制度、培训考核及发展、安全条例几部分内容组成。上述内容较为简单,均是可从公共渠道获取的公知信息或人们的共识。比如,选聘的原则,即任人为德、量才适用,确保应聘者的基本综

8、合条件等适合应聘职位的工作要求;劳动合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及终止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等;员工薪金制定的因素有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绩效,员工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等;奖惩规定,即公司遵循“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员工所获得的奖励或所受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将计入个人档案。奖惩与年底奖金及个人升迁、加薪挂钩。20_年5月9日,张智安申请离职,并填写了一份自行离职申请表,其中载明了申请人、部门、职务、离职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等内容。庭审中,艺彩昭和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的公司业务内容、公司的财务、公司的人事等商

9、业秘密表现在上述劳动合同书、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员工手册、自行离职申请表中。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员工手册、自行离职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本案中,艺彩昭

10、和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书、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自行离职申请表中载明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但上述载体中并没有其主张的图片、客户信息、企业工艺流程、报价单、公司全部的营业收入、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人员流动、人员的构成等具体信息,致使法院无法查明其主张的上述信息是什么,也无法判断其主张的上述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尽管在员工手册中涉及到了人员薪资、人员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管理等内容,但内容较为简单,均是可从公共渠道获取的公知信息或人们的共识,不具备构成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另外,艺彩昭和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智安、自由式广告公司存在披露、使用其主张的上述信息

11、的情况。综上,艺彩昭和公司认为张智安、自由式广告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公开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自柱人民陪审员郝建丰人民陪审员孙敏二一二年十

12、一月十九日书记员薄经审理查明:艺彩昭和公司成立于20_年7月9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在实际经营中,艺彩昭和公司主要经营餐饮企业的菜单设计制作。自由式广告公司成立于20_年3月23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从该公司成立至今,张智安担任法定代表人。20_年4月16日,艺彩昭和公司(作为甲方)与张智安(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艺术总监(设计部总监)岗位工作。乙方将严格遵守甲方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

13、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即使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及甲方客户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否则开除处理。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1.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工作时间和其他资从事所兼任的工作;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4.因兼职影响本

14、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合同于20_年4月16日生效,于20_年4月16日终止。同日,张智安入职,并填写了一份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在该表格上记载了张智安入职的部门、职位、试用期、入职日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等。另外,张智安还签收了一份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由总经理寄语、企业理念、入职引导、劳动关系、薪金、考勤休假与福利、规章制度、培训考核及发展、安全条例几部分内容组成。上述内容较为简单,均是可从公共渠道获取的公知信息或人们的共识。比如,选聘的原则,即任人为德、量才适用,确保应聘者的基本综合条件等适合应聘职位的工作要求;劳动合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及终止按照劳动法有关

15、规定执行等;员工薪金制定的因素有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绩效,员工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等;奖惩规定,即公司遵循“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员工所获得的奖励或所受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将计入个人档案。奖惩与年底奖金及个人升迁、加薪挂钩。20_年5月9日,张智安申请离职,并填写了一份自行离职申请表,其中载明了申请人、部门、职务、离职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等内容。庭审中,艺彩昭和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的公司业务内容、公司的财务、公司的人事等商业秘密表现在上述劳动合同书、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员工手册、自行离职申请表中。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入职及薪资审批表格、员工手册、自行离职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本案中,艺彩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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