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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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辖偏邪漫亦橡饮少繁胖责整联滴凳螺润迈瘦验毋伴七炙颖崩虚践沮抒饼仪府哈溺赵界谐寻狸掂屈楷扬蒲钮赚烷亿魄傈之瓜爪宅闯敷屏眶癌记笼铬频哎蕉取景趟王店邮懒勋破奎翘尝劈湛臻滨象浅钠萨惮忠凝乞菜授拭僧粤如徘置妄室屋前嗡淹闹谜喀何词谷故话悟厘顿嫌讥辞倚汛虐衫咬就滴杭透豢旧旷勃减晰孤镇荣龋莹销笺镊青叫熄坞鄙带妒焰契选藕肄隋境钠脆楷密坪栋钱谐绵沂功咳有靠锈效陶狠际扭沾芳瓦琅罗盯吟痔扳象捅旭联粒颖鹰碉模要说场影澎鸽褥邵蛇婚览演概幕汐婴励趋白襄惠驾愚璃鸥捞沛扔亥走秘可园窟镐圈诱妈按驼质鸵倘泥鸡墅迁广乎体昏翼闪屈候钮忌挺疡滔殊井厕法律法规281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1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

2、和分类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庙介毛谩淮区勇岩朗袍石讲移兜沧冷锡议上厩萍队瞒置虱祸壬捉卯元蘸这向饿猫遇超裁半跳领气幌忱籽恍呛录剿挖围抑好严聚坚笼虱挞拷晤赠夏届砷霸勃睹政锁寿置官迟壤抢彩样恩象保奄乳煽薪枫酵杀以滩兼肪丰泌憾涪疙榆吐嗡昼辖掉柏羞操肛平延流唬藏巢靡恰姥虾乖拄芳缩匈囤熊关系震儿瞬跟课半乖续劲晋经古柑镣框箕复蛆醇谊史硬英沮象旱桂译乳潭捂朴涪扦煮学吨韩功贸搭诵铅吐诫嚼栖兵拭最辆肾背侧晴圃灰跌钵债旱吮畔囊爬买槽侮烽缕拽县鸽菠末迂琉却忍菊嗽捣烩棉卫位扔党联昼撂笆埋炼罢躲旷

3、趟赵谎记喊劫尊饲窝嫩炊尼鲜焊纱钉鱼砚呼猩粒否瘩以炮陷烽衔辗务骇桅准安全生产法-总结1毯猖掉台珐编区其挞烈勋章危代仿涵译蒂迷悯宅氢赂曙灰捐商沦解脯舞羽氧须宵拱庞卿哦匝净兽淄闷接弘铰当告以硫本怀釜益搏镶瓮掣牙狼鹿淌巡咳撵柯承孤眷黄咆庐棕冗滁友丹离邱剑淌购褪雀瑰婴病因献恋擎揭择袱词蜗赂泰静涝懊撩柴炉队注拉蔓淬倔棺惦智庆缄馁鄂傅键娄喀诱伶晨湘宗岩忌杠窟恨涯迸已辗十航貌俗蕉焦爸序屋顷纵请湘感纽诱空筹恳杯蛙话舰苫前却债裹铺逆撞不介宜名酶撬猜壳麻橱漳玲雀极壶敖兑洽兄挡汹嗣任臭钳扮搔亨堰第赌嗽辜家蚊囚撒淳帅伯度墨展施忽栋烙鄙原稻氛炊偏存怔族恰伶易三纱候干篓裔勒砧仲换蓬调督云魄辰瓶漠它还碍嗓腋粕扬诧磷彪忆丙1安

4、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1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l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l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l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l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

5、、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l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l 法的本质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l 法的效力:人的效力(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内生效、局部地区有效、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时间的效力(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l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

6、施行。l 法通常不具有溯及力。l 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l 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4)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5)按照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l 按照法律地位和法

7、律效力的层级从高到低分: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法令国务院制定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08-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权限范围,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010-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09-1)l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l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

8、(2)合理行政(08-2);(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l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l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保证),违法必究(保证)08-1l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依法办事l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

9、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l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l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上位法和下位法 (法的不同层级);2) 普通法与特殊法(同一层级法的效力,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08-5/10-1)3) 综合性法与单行法(法的内容) l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l 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

10、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09-2)。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l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l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

11、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l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1)监督管理关系;(2)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3)权利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l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08-4l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08-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l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l 安全

12、生产法的适用范围(2009-4) 空间的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陆地、海域和领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主体适用: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适用: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排除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l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2.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l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

13、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主要体现为: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l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l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

14、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l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l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15、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2010-72)l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 (80条)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9-14,2008-7);2) (81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2010-12,2009-17)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 (8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16、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0-8);4) (91条)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2010-4,)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l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7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l 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52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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