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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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管理什么是合作社 ICA(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协会。 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合作社概念的进一步扩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

2、设、物业经营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合作社定义突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下四大属性: 第一、强调了农民的主体性 第二、强调了组织的专业性 第三、强调了主体的合作性。 第四、强调了组织的经济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特征(基于调整范围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组成的 5人以上 可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生产同类农产品或者提供、利用同类服务的农民组成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合属性 以成员服务为目的 成员自治 财产主要由成员提供、成员共同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五项基本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3、,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核心内容“四个特殊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登记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特殊的市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组织规定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登记要求这些特殊要求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作了具体的明确: 一是规定了提交的文件 二是规定了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三是规定了成员的条件 四是规定了成员的数量以及农民成员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所占的比例 五是对成员身份证明作了具体规定 六

4、是规定了设立登记的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合作社法人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主要体现在与一般企业法人的五大区别: 一是,成立的目的不同。 二是,决策机制不同。 三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 四是,财产权利不同。 五是,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组织规定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5名以上成员,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二是一人一票制。“附加表决权”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是盈余60%以上按交易额(惠顾量)返还。 四是设立成员个人账户。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扶持政策法律强调了一个基本方向,就是各类农业项目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具

5、体的各有不同。承担农业类项目的优先载体。 “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 专项扶持政策、贷款贴息项目高效农业项目、设施农业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农机扶持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特征(与公司法人比较) 成立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联合基础不同 治理结构不同 财产权利不同 交易方式不同 分配方式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是不是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在设立原则和设立目的、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 是哪种类型的法人? 法人分类的依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

6、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一款)合作社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设立条件)n 5名以上成员;成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n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自治的基础,十项法定内容n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必设的机构:理事长、成员大会n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名称 预审,住所 与公司不同n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法定机构验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 财产权属与责任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

7、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财产特征 虚无性 变动性 成员账户制度(成员的财产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出资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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