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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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2、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经理的管理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在市内四区施工的项目经理的考核;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即墨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辖区内施工的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

3、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质量把关。(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

4、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二)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三)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四)施工现场内发生事故或重大事件时,项目经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五)其它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

5、日常管理第七条 项目经理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八条 项目经理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第九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实行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制度。项目经理必须每二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纳入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内容。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年检制度。项目经理必须每二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凡未参加年检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6、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暂时存放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程主体验收结束后,施工企业持有关验收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不得超过一次,四年内不得超过两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地点同时承担不超过两

7、个单体工程,单体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可同时承担不超过5个。第四章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企业招投标、资质年检、评优联动。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一) 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处理决定及整改通知书;(五)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

8、材料。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造成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建议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予以注销其资质证书,本市项目经理终生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外地入青项目经理,终生不得在本市承担工程任务。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建议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并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出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超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施工任务的;(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工程转包、

9、违法分包和挂靠的;(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不合格的;(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减20分,自参加下次投标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一)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的;(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现场脏乱差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检员、安全员或质检员、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四)塔吊、深基坑、脚手架

10、、大型模板工程等重大隐患源存在严重管理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的;(六)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七)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及时整改的;(八)工程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九)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承包队伍的;(十)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十一)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10分,自参加下次投标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1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二)未按

11、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抽样检验的;(三)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或瞒报、谎报及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四)接到质量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五)工程被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六)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八)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九)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十)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十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有5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十二)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20的;

12、(十三)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经理考核时每次减5分,自参加下次投标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0.5分。(一)检查时发现项目经理脱岗的;(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三次以上或被质监部门停工的;(三)对应抽检的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抽检的;(四)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六)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七)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未按规定使用的;(八)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穿统

13、一服装的;(九)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和施工现场信息管理系统的;(十一)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十二)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十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市、区(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市、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2分。(二)因项目管理突出

14、,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5分:(四)获得国家、省、市、区(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五)本市项目经理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0平方米或100万元加1.5分,但本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0平方米或100万元加1分,但本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10分,在第二年

15、度参加投标时加1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项目经理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停接工程任务1年,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执)业;60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停接工程任务3年直至建议项目经理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应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第五章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规扣分单。第二十八条 被扣分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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