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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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中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 (外文): The research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目录1.引言 1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3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45.试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76.结语 8参考文献 9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摘 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意思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 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 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制

2、度。该制度存在于我国公司法的明文规定之中,并且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在基于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同时参考有关学界理论,以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这一课题,意义在于可以更加深刻了解这一制度设立的历史发展和重大意义,深入了解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进一步了解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维护市场经济稳定,保证交易安全的重大作用和意义。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独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引言 众所周知,世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式各样的经济组织,而公司是其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当今市场

3、经济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大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其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实物都具有两面性,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也可能会成为股东侵害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工具,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创并实践于美国和英国的判例中,1905年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S. V. 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一案中,首次确立“刺破公司面纱”原则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

4、,规定在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时,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社会国家利益。在临近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之际,为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将对该制度展开论述。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2.1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概述 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涵,是当今公司的制度基石。公司人格独立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自然人的人格学说,该学说主张人的独立性,为今后公司人格独立性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公司人格制度起源19世纪中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初步完善。在公司人格制度的认识上,

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将公司归类为法人的一种,并且对公司人格制度的特征认知是大体相同的,只是当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资本的合股性及可转让性结合到一起,才孕育出现代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并且都认为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人格制度最基本的特征2。由此可见,公司人格制度的内涵是将公司的人格与公司成员的人格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制度的形成避免了股东直接承担责任,极大的促进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因此公司法人制度的形成对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设立并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现实中可能会有股

6、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从而损害他人、国家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2.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孟德斯鸠在其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 公司法人制度亦是如此,它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促进了股份的自由流转,但同时也存在权利被滥用的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带来了以下弊端:1、对债权人的利益缺乏保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地位不对等,股东站在公司的身后,能直接操控公

7、司的行为,并且无需自己直接承担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债权人通常不能干预公司经营,对内部决策一般也不知情,当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可能就要因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无法得充分赔偿,甚至空手而归。正是这样不对等的法律地位,使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2、阻碍了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公司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时常会发生一些侵权行为,此时受害人只能向公司请求赔偿,然而当受害人的损失大于公司资产时,受害人的诉求则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股东,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却不到位,甚至可能会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工具。3、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欺诈他人、规避法律责任。股东与公司是相互独

8、立的人格,股东无需直接对公司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依然是公司的实际操控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公司运营。股东有时可能会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混淆,这势必会造成公司的空壳化。若此时仍主张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显示是有违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的。正是以上列举的公司法人制度所带来的弊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发展法人制度的同时亦在寻找完善和补充公司法人制度的途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先出现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的判例中, 1905 年 美 国 诉 密 尔 沃 基 冷 藏 运 输 公 司 ( U.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

9、lt Co.)一案中,Sanborn法官首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先河4。随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大陆法系所吸收,时至今日,该制度存在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共同保护市场稳定,促进公司健康平稳的发展。2.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又称“刺破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 、“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直索”( durch griff) ,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10、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 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直接作用就是揭开法人面纱,否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承担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场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保护债券人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的作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但这种例外并没有否认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一种补充与维护。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说明因股东的责任公司已经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早

11、已丧失本因有的独立性,否定其人格是对事实的认定和揭示。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和维护,是当时人与公司权益失衡的一种救济。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3.1主体要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两方,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以及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首先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通常是股东,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操控人,应当为公司丧失独立人格之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并不仅限于股东,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会利用自身职权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债权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受损。此种

12、情形,一般以公司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未履行相应法定责任而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主体的另一方是股东滥用权利的受害者,公司的债权人一般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直接受害者,但在某些情况下,股东滥用公司权利的行为也可能会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此时作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政府部门亦有权揭开“公司的面纱”。3.2行为要件 宪法规定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的界限,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股东超越权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公司人格否

13、认制度实质上是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否认,并非是对公司独立人格本身的否认。因此,只有当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时,且需要受害的债权人或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政府部门提出请求时,法院才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要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把公司法人人格作为工具忽略其制度本质和目的;二是扭曲或取代公司的意志,任意混同、处置公司财产或利用公司有限责任6。3.3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结果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且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强调两点,其一

14、是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且造成了损害,其二该损害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使股东的行为有违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并没有对债权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是无权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除上述三要件外,理论上还有主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又可分为即只有当滥用行为人具有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管恶意时,才有权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也有理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要件不需要主观意思,只要客观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且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滥用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客观滥用论的主张加以适用。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我国公司法并

15、未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做明确的规定。各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认识也较为复杂,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4.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其经营风险则有可能会转嫁到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利益主体,若此时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让股东通过有限责任而规避相依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有违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在现实经济往来中,债权人通常对公司资本状况不是非常了解,会误以为交易对象是资本充足的,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致使债权人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使自己合法的利益受损。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仅是公司资本不足,必须是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与隐含的风险明显不相称,此外,对于公司资本不足还必须是由于股东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开公司的面纱,从而追究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债权人交易前就已知晓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但仍然坚持交易,那么债权人是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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