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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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第一章 总 则中国公司和国(或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 作作 各 方第一条 本合同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下简称甲方),在在中国省市登记记注册,其法法定地址在省市区路号。法法定代表:姓姓名职职务 国籍籍。国(或地地区)公司(以下下简称乙方)在在国(或地地区)登记注注册,其法定定地址在。法定代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籍。(注:若有两个以以上合作者,依依次称丙、丁丁方)第三章 成立合合作经营公司司第二条 甲、乙乙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关法律、法法

2、规的有关规规定,同意在在省市建立合作作经营的有限责任任公司(以下下简称合作公公司)。第三三条 合作公公司的名称为为合作作有限责任公公司。外文名名称为。合作公司司的法定地址址为省市区路路号。第第四条 合作作公司的一切切活动必须遵遵守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有关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第第五条 合作作公司是由甲甲方提供土地地使用权、资资源开发权、建建筑物等合作作条件;乙方方提供资金、设设备、技术等等合作条件。各各方不折算投投资比例,按按各自向公司司提供的合作作条件,确定定利润分享办办法,并各自自承担风险。合合作公司实行行统一管理,独独立经营,统统一核算。合合作期限届满满,公司的财财产不作价归归甲方所有。(注

3、注:应根据双双方的约定具具体写明)第四章 生产经经营目的、范范围和规模第六条 甲、乙乙方合作经营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经济合作和技技术交流的愿愿望,采用先先进而适用的的技术和科学学的经营管理理方法,提高高产品质量,发发展新产品,并并在质量、价价格等方面具具有国际市场场的竞争能力力,提高经济济效益,使合合作各方获得得满意的经济济利益。(注注:在具体合合同中要根据据具体情况写写)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生产经营范围围是:生产和和销售产产品;对销售售后的产品进进行维修服务务;研究和发发展新产品。(注注:要根据具具体情况写)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

4、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五章 投资总总额和注册资资本第九条 合作公公司投资总额额为人民币元。(或或双方商定的的一种货币)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不计入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甲方: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厂房(上盖)面积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平方米。乙方:投资总额为元,其中:现金元;机器设备和交通通运输工具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

5、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用途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天内运至中国港口。(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6、分。)第六章 合作各各方应负责完完成的事项第十四条 甲方方应负责完成成的事项:(一一)办理为设设立合作公司司向中国有关关主管部门申申请批准、登登记注册、领领取营业执照照等事宜;(二二)依照本合合同第十一条条第一款规定定,向土地主主管部门办理理申请取得土土地使用权的的手续;(三三)协助办理理乙方作为出出资而提供的的机械设备、物物资的进口报报关手续和在在中国境内的的运输;(四四)协助合作作公司在中国国境内购置或或租赁设备、材材料、原料、办办公用品、交交通工具、通通讯设备等;(五)协助助合作公司落落实水、电、交交通等基础设设施;(六)协协助合作公司司对厂房和其其他工程设施施的设计和施施工;(七)协协

7、助合作公司司在当地招聘聘中国的经营营管理人员、技技术人员、工工人和其他人人员;(八)协协助合作公司司为外籍工作作人员办理所所需的入境签签证手续等;(九)办理理合作公司委委托的其他事事宜。第十五五条 乙方应应负责完成的的事项:(一一)依照本合合同第十一条条第二款、第第十三条的规规定,提供现现金、机器设设备、工业产产权并负负责将其作为为出资的机械械设备等运至至中国港口;(二)办理理合作公司委委托在中国境境外选购的机机器设备、材材料等有关事事宜;(三)提提供需要的设设备安装、调调试以及试产产的技术人员员、生产和检检验技术人员员;(四)培培训公司的技技术人员和工工人;(五)如如乙方同时是是技术转让方方

8、,则应负责责合作公司在在规定的期限限内按设计能能力稳定地生生产合格产品品;(六)负负责办理合作作公司委托的的其他事宜。(注注:要根据具具体情况写)第七章 合作经经营期限第十六条 合作作公司的经营营期限为年,公司司营业执照签签发之日,为为该合作公司司的成立日期期。合作公司司在经营过程程中,如有一一方提出,经经双方协商同同意,可以延延长合作期限限。但必须在在合作期满六六个月前,向向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对外经经济贸易部(或或其委托的审审批机构)提提出申请批准准。第八章 利润分分配和偿还乙乙方投资第十七条 合作作公司缴纳所所得税后的利利润,按下列列顺序使用和和分配:(一一)提取作为合作公公司的储备基基金、

9、职工奖奖励及福利基基金、发展基基金;(二)以以偿还乙乙方的投资,预预计年还清清乙方的全部部投资;(注注:根据双方方的约定具体体写)(三)其其余部分按甲甲方,乙乙方分分配。第九章章 产品的销销售第十八条条 合作公司司的产品,大大部分在中国国境外市场销销售(或全部部外销),其其中:(一)向向外销售;(二二)经向主管管部门申请批批准内销。(注注:销售办法法可灵活多样样,可由公司司或乙方负责责向外销售,也也可由公司与与外贸公司订订立销售合同同,委托代销销;对内销部部分也可由公公司或甲方经经销。)第十章 董 事事 会第十九条 合作作公司设董事事会。公司注注册登记之日日,为董事会会正式成立之之日。第二十十

10、条 董事会会是合作公司司的最高权力力机构,决定定合作公司章章程的制订和和修改;决定定公司转让、合合并、停业和和解散;决定定公司经营决决策、财务预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利润分配和亏亏损弥补办法法;聘请总经经理、副总经经理和高级管管理人员;决决定公司职工工工资和制定定职工奖惩办办法等一切重重大事宜。第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董事名名组成,其中中甲方委派名,乙乙方委派名。董事事长由甲方委委派,副董事事长名名,由乙方委委派。董事长长、副董事长长和董事任期期四年,经各各方继续委派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

11、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第十一章 经营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 合合作公司设经经理部,负责责公司的日常常经营管理。经经理部设总经经理一人,副副总经理人。总经理理由方推推荐;副总经经理由方方推荐人人,另一方推推荐人,均均由董事会聘聘请,任期年。第二二十六条 总总经理的职责责是执行董事事会会议的决决议,组织领领导合作公司司的日常经

12、营营管理工作。副副总经理协助助总经理工作作。第二十七七条 总经理理必须每季度度向董事会报报告公司的经经营情况,半半年向董事会会作一次财务务结算报告。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二章 劳 动 管 理理第二十九条 合合作公司员工工的招聘、解解雇或辞职一一律实行合同同制。员工的的聘请由公司司做出计划,报报当地劳动部部门核准后,由由公司自行招招聘,经考核核择优录用。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13、,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第十三章 财务务会计和审计计第三十一条 合合作公司设总总会计师和总总出纳员各一一人,负责公公司总的会计计工作;厂部部、商场和维维修服务部分分别建立帐目目,每个部门门分别设会计计师和出纳员员各一个,负负责各个部门门的财务会计计工作。前款款所列会计和和出纳员的人人选,均由甲甲、乙方协商商推荐,董事事会聘请。第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的财务会计制制度,根据有有关规定,结结合本合作公公司的实际情情况制定。并并报当地财政政部门和税务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审计师负责审查、稽

14、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四章 纳税税与保险第三十四条 合合作公司应按按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有关税税法缴纳各种种税款。第三三十五条 合合作公司的各各项保险均应应向中国的保保险公司投保保。投保办法法、投保险别别、保险价值值、保期等均均按中国人民民保险公司的的规定由合作作公司董事会会决定。第十五章 合同同的修改、补补充、变更与与解除第三十六条 本本合同及其附附件的修改或或补充,必须须经甲、乙方方协商一致、签签署书面协议议,并报经对对外经济贸易易部(或其委委托的审批机机构)批准方方能生效。第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效期内由于本本合同第四十十二条规定的的不可抗力,造造成公司严重重损失,或因因公司连续亏亏损,致使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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