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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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合作贷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开展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合作贷记卡是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境内外使用、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卡。第三条 合作贷记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合作贷记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第五条 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合作贷记卡持卡人和合作贷记卡特约商户含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

2、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局部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合作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合作贷记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归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归还其欠款的日期。全

3、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归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局部的总和。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归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缺乏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第二章 申领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合作贷记卡须

4、同意遵守本章程,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交发卡银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在发卡银行效劳区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归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根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含行政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合作贷记卡账户内,由单位承当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归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

5、,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当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当清偿责任。第十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在个别情况下,发卡银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

6、式国库券或发卡银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第十一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发卡银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发卡银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第三章 使用第十二条 合作贷记卡持卡人凭卡可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动取款机ATM上或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动取款机ATM上提取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效劳。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第十三

7、条 持卡人凭合作贷记卡在特约商户消费时,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反面签名相同的签名;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还须输入密码。持卡人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第十四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那么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合作贷记卡提取现金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50%。第十六条 合作贷记卡卡片有效期为二年,过期即失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效劳。假设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以书

8、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合作贷记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每年300元,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150元,普通卡每卡每年100元,普通卡附属卡每卡每年50元。挂失手续费为每卡5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20元。第十八条 持卡人凭合作贷记卡结算购物消费款项不需另付手续费;在本、异地的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及自动取款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十九条 合作贷记卡持卡人凭卡消费或取现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其账户内。第二十条 持卡人

9、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归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应还款中在账单日含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归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和可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待遇。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在合作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三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归还欠款的,须从其根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

10、得从根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归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假设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合作贷记卡账户欠款。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利息、费用、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第二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注销该单位局部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

11、通知发卡银行并交回申请注销的卡片。第二十八条 主卡持卡人在合作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归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退回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发卡银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根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效劳 ,为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和办理挂失等效劳。第三十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费用但账户有未归还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

12、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第三十一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当责任。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存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合作贷记卡账户。详细收费工程及标准见附表。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

13、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第三十六条 合作贷记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对持卡人未交回的卡片,发卡银行保存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归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合作贷记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如有利用合作贷记卡进行诈骗等恶意行为,发卡银行有权对其合作贷记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

14、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合作贷记卡账户。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效劳,监督其效劳质量,并对不满意效劳进行投诉。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提供,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效劳 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效劳,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15、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纪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合作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合作贷记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当。第四十四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合作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反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当。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当。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认可的平安网络环境下使用合作贷记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存足够的余额。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发卡银行。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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