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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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 (1)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3)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二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

2、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6)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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