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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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卫发201114号http:/ 2011-01-26 收藏推荐有奖纠错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各区、县(市)卫生(社发)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03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案,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二、绩效考核要分级分类实施。单位和单位一把手的考核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他

2、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考核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并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应当突出社会效益第一, 通过建立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综合指标体系,对影响社会效益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考核,充分体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四、在第三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出台前,其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有的绩效考核方案,依据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工作数量和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业绩。待实施办法出台后,再根据文件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是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绩效考核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绩效工资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绩效考核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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