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条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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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企业审计条例概述地点:时间: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 请详细阅读内容审计条例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 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 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 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 绝各种违

2、纪违法现象。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 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 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 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3、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 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 业。第九条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

4、失浪费行 为;(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 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室的主要职权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 计单位必须

5、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 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 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 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 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 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

6、触犯 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 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 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 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 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 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 施。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

7、计划,成立审计 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 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 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 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 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 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 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 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 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 行。第十九条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 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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