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网站的名词解释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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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合同 2、缔约过错责任3、同步履行抗辩权、预期违约1、1)民法通则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关系的合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同步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此前,有回绝自己给付的权利。4、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重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得获得法定解除权;应当先履

2、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债务能力的其她情形的,可以中断履行,并及时告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合适担保的,中断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交叉要约 2、所有权保存、行纪合同、格式条款1、交叉要约,又称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不知对方有要约的现象。2、所有权保存,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商定的条件(一般是价款的一部分或所有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存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

3、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3、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4、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签订合同步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试用买卖 、违约责任、债务承当 4、要约的撤回1)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商定,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实验或检查,并以买受人在商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承觉得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这种买卖常用于某些新产品的销售。 2)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承当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3) 债务承当是指不

4、变化债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合同,将债务所有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承当。广义的债务承当涉及两种状况。第一种是指原债务人的债务所有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此为狭义的债务承当,是狭义上的债务承当。第二种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同一内容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此为并存债务。 4)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作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达。、合同的解释 2、合同权利 3、第三人利益合同 、保证、合同的解释是法院或仲裁庭在合同当事人达到一致并表达与外部的意思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时,对其加以阐明

5、或补充的作业。、合同权利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是祈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合同债权必然是通过一定的权能体现出来的。3、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利她合同、第三人获得债权的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获得直接祈求给付权利的合同。4、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保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就应承当保证责任,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1、强制缔约2、先诉抗辩权3、买卖不破租赁、免责条款、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公司负有应对方的祈求而与

6、之缔约的义务,即对对方的要约非有合法理由不得回绝承诺。在强制缔约情形中,承诺为受要约人的法定义务,例如:邮政、电业、煤气等等。2、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回绝向债权人承当责任的权利3、买卖不破租赁指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移转不得影响承租人的承租权,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成为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该第三人不得解除原租赁合同,即承租人不批准解除合同的,该租赁合同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不得消灭。其是债权物权化的体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商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将来的责任的条款。 1、强制实际履行2、

7、清偿抵充 3、合同保全 4、情势变更原则 1、强制实际履行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商定期,由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2、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承当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似,其所提出的给付又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避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长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容许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来,非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发生情势的变更,仍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祈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原则。 1、利

8、益相抵规则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合同解除4、定金罚则1、利益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与受损害同一因素享有利益时,其所受到的利益应在拟定其补偿数额时预先排除的规则。该规则在于避免受害人获得双重补偿。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引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主线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 3、合同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在合同各方间建立一种新的合同,将原合同废弃。4、定金罚则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规定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1、强制缔约 2、合同

9、法 3、继续性合同 、合同的撤销1、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公司负有应对方的祈求而与之缔约的义务,即对对方的要约非有合法理由不得回绝承诺。在强制缔约情形中,承诺为受要约人的法定义务。2、合同法是调节平等民事主体间运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一种特殊的范畴。3、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其重要的效力在于履行状态的维持。、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达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溯

10、及地消灭合同的效力。存在撤销因素的合同叫可撤销合同。、格式条款2、合同债务3、乘人之危4、违约金1、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步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人的祈求而以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商定或基于一般交易观念位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3、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运用她人的危难出境,迫使她方签订的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其在于一方运用她方的危难处境,而非积极实行胁迫行为。4、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商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1、合同2、缔约过错责任3、历史解释4、合同的变更 1、合同是

11、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2、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自己的故意或过错给缔约相对方导致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当的损害补偿责任。3、历史解释是指运用合同成立之时一切情事,涉及缔约当事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的标记、过去的交易通过以及其她缔约是存在的附随状况,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措施。4、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状况。 简答题1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合用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债务具有对价性;2)该合同须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一方的

12、债务已经到清偿期;4)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也许丧失履行能力。2 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积极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似。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3 简述违约责任的特点。1)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商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3)具有相对性4)是一种财产责任5)具有补偿性、强制性4 简述委托合同的特性。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批示解决事务)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本上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4)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5)委托合同是双务

13、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均负有义务6)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免费的5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积极乐意签订可合同的意思表达;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体现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2)要约须具有合同的重要内容;要约邀请则无此规定。)要约针对的往往是特定的相对人;要约邀请往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1、 简述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也许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断合同履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2)合用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债务具有对价性;)该合同须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一方

14、的债务已经到清偿期;)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也许丧失履行能力,具体: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她情形。3)效力:第一次效力;A、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断履行合同,但是应当告知对方并且给对方一种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合适的担保。B、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并恢复履行能力而规定对方履行的,先履行一方可以回绝。C、合理期限内,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一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二次效力:解除合同并规定补偿损失2.简述合同中法定解除的情形。1)、一般法定解除权1)先期违约

15、(或称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重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得获得法定解除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债务能力的其她情形的,可以中断履行,并及时告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合适担保的,中断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现实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止后,没有履行自己承当的重要债务,或虽然进行了重要债务的履行行为,但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改正自己的履行,对方当事人得获得法定解除权。)主线违约:无论履行期限与否届至,由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得获得法定解除权。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具体合同中的具体规定。简述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1)前者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后者没有超过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前者是法定的;后者重要基于当事人的商定。 3)前者较之后者,对债权保障作用更为重要。 4)前者重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4.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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