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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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 导读:人身在社会,就一定要学习一些身在社会所知道的东西,在公司就要了解一下公司的一些法律,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就有必要给身在公司却不了解公司法律的人们普及一下,多学知识一定会对自身有好处,所以希望仔细阅读一下公司的一些法律。 人身在社会,就一定要学习一些身在社会所知道的东西,在公司就要了解一下公司的一些法律,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就有必要给身在公司却不了解公司法律的人们普及一下,多学知识一定会对自身有好处,所以希望仔细阅读一下公司的一些法律。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一、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原公司法也有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条款,但是过于简陋。例如股东表决实行“一股

2、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定”的制度,这确立了股权平等的原则,但是对于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未作任何限制,大股东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表决权实施对公司的控制,形成了事实上大小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不平等。新公司法改变了这种状况,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第一,规定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上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增加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表决权的股份都拥有与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

3、的表决权。累积投票制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选举,有机会把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选进董事会、监事会,增加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第三,增加了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一般来说,基于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否则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但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封闭性,其出资转让受诸多限制,他没有办法像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那样可以方便地通过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当公司出现僵局后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对此,新公司法第75条列举了3种情形,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而且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

4、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改变了原公司法第111条的尴尬处境,为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重视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倾向,纠正了原公司法要满足国企改革需要所导致的偏差,使之回到公司法应有的意义上来。二、提高债权人的地位一直以来,债权人的地位较为尴尬。过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使得有些股东恣意妄为,通过财务杠杆、关

5、联交易谋取私人利益,使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项“刺穿公司面纱”的机制成为债权人打击股东欺诈与不当行为的有效手段,对公司的控制者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同时,第215条规定,公司违反公司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债权人的地位。三、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新公司法增加、细化了许多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第一,知情权。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

6、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二,股东大会召集权。新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7、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提案权。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项规定使得少数股东得以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以免其消极被动地议事、表决而沦为陪坐及受气者。第四,质询权。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五,

8、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新公司法第75条和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四、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第一,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9、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禁止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第一,建立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10、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解法律,会提升自己的知识,让自己更好的在公司做一些的工作,得到更好的未来,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了解过后,也就能更清楚地知道一些我们所做的应不应该,合不合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更好的创造出一个的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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