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贸厂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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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贸厂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汽贸全体员工。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点30分,在法定假节日、公休日休息。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第四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按奖惩制度的规定处以“严重警告处分”,每人罚款100元,并扣行政分5分。第六条公司每天由值班长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值班长报至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据此填报员工考核表。第七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

2、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出现迟到或早退,将按奖惩制度处以“过失处分*并处罚金20元。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按奖惩制度中“一般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扣行政分2分,并扣除当月奖金50元。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奖金150元,并按奖惩制

3、度扣行政分2分。超过3次加倍处罚。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奖金,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扣行政分5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将扣行政分20分,给予“无薪停职”或“解雇”处理。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总经办人员出差须经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回公司上班后两日内交至行政人事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申请单者,不予报销出差费用,并按奖惩制度处以“过失处分”,处以20元罚金;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

4、审批。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第十四条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等一律无效。第十五条婚假: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第十六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第十七条产假、计划生育假: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5、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晚育假15天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独生子女假35天凭独生子女证享有第十八条病假: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员工因病临时请假,需在1小时内致电直接上级主管领导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请病假员工应在上班后的第一天内,填写病假申请单,并附县或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经授权领导签批后,将病假申请单及医院诊断证明在当天内交行政人事部(提供非县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效,一律按事假处理)。二、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22天计扣

6、工资;第十九条事假:一、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按公司管理授权的有关规定被授权领导批准的为事假。二、请假不足1小时的不计算为事假,事假未满半日的以小时计,超过半日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三、正式员工的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否则,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有权根据奖惩制度予以适当处理。试用期、实习期员工的事假当月不得超过1天,试用期、实习期内的事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3天,否则,公司有权给予延长试用期或予以劝退的相关处理。四、员工请事假,至少须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并得到相关授权领导的批准,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因突发情况必须临时请假的,需电话告知其直接上级领导,并于销假当日补填请假申请单,凡未经批准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时间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能够证明因不可避免的重大事故而延误通知的除外。五、事假期间待遇1、员工请事假,扣发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2、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在年终绩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并自动丧失年度各项优秀个人的参选资格。说明第二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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