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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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实习、劳动、军训及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履行实现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二、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应到所在学院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由校门诊部证明)。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活动。请假期满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三、准假权限:(一)请假1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二)请假3天以内者,由学院学生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批准;(三)请假5天以内者,由学院批准,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四、考勤和请假销假的执行:(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

2、一切活动。学生课堂考勤采用任课教师点名和班长考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班班长每周一应将本班上周的学生请假、旷课统计表和学生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任课教师每月末将学生缺课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对个别缺课情况严重的学生应及时通报给所在学院)。(二)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对旷课学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对旷课课时达到行政处分的,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家长。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二)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四)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五)请病假没有校门诊部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六)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七)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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