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9.15”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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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9.15”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9月15日16时许,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施工现场基坑负一层作业面东南侧1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称“塔吊”)进行顶升作业时,顶升机构处发生折断倾覆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9.15”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局长陈杰同志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浑南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2、,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项目位于浑南区浑南大道与朗云街交叉口(浑南区中心住宅区E41号-1、E41号-2-1、E41号-2-2),2016年9月1日取得编号为2101302016090104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总建筑面积137770平方米,项目总造价1.5亿元。项目建设单位是沈阳华新联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是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单位

3、是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合同签订单位是沈阳信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吊登记产权单位是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塔吊安装合同签订单位是沈阳东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二)相关单位及事故塔吊基本情况1.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5年1月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56-6(13门)(经查实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法定代表人为赵长军,经营范围为建筑机械租赁,建筑机械配件安装等。发生事故的是基坑负一层作业面东南侧5102#楼前备案登记编号辽A-T04292号塔吊,塔吊登记产权单位是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家

4、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塔吊型号为QTZ63,出厂编号为20140508。2.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23楼2310室,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民,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016年8月1日,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新联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部负责人为刘世国,安全员为李大勇。3.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1995年10月16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号401室,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雪松,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5、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等。2016年8月25日,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新联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部工程总监为王学宁,现场总监代表为张国昌。4.沈阳东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注册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路22号(11门),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任凤静,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安装,资质类别及等级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6年9月4日,沈阳东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起重机械安拆合同及设备安全生产协议,专职安全员为刘克操,专业技术员为任凤静、

6、高山,安拆工人为马东来、吕树广、乔志强等8人。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9月2日,沈阳信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4台塔吊租赁合同(经查实沈阳信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假公章)。塔吊产权单位为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塔吊备案登记编号为辽A-T04292、辽A-T04287、辽A-T04288、辽A-T04290。2016年9月初,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军找到自然人孔德刚(身份证号220112198110193412,吉林长春人,维修电工,无电工特业证),赵长军告诉孔德刚说浑南区河畔新城项目部安装2台沈阳东岳重工

7、有限公司的塔吊,让孔德刚负责塔吊接电、电路维修、安排工人安装塔吊、联络协调项目部等工作,并约定按照每台塔吊300-400元给孔德刚结算工资。同时赵长军找到自然人齐红波(身份证号23233198605223015,黑龙江绥化人,塔吊安装带班工人),让他找几个工人安装塔吊,并约定每台塔吊安装到标准高度支付安装费用2500元。齐红波找到魏旭、钟海丰、蒋金峰、姜中盼、牛宏宝、李彦超等6人,并告知安装台数及安装费用。9月12日,在未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拆单位的情况下,齐红波派牛宏宝、钟海丰、蒋金峰等3人自行对事故塔吊进行了第一次安装。9月14日上午10时,浑南区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副站长王强带领监

8、督员葛宇、宫庆(2人均为政府雇员)到河畔新城五期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察,王强等3人均无执法证无行政执法资格,监察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所有塔吊均无检测合格报告、无准用手续,钢筋作业区防护棚变形等问题,下达了沈建安监(浑南)局停字20161075号局部停止施工通知书,并责令钢筋作业区上方的1台塔吊停止作业,但未对其他塔吊采取任何有效措施。9月14日,孔德刚电话通知齐红波,齐红波电话通知魏旭组织人员次日对事故塔吊进行顶升作业。9月15日13时,孔德刚、魏旭、钟海丰、蒋金峰、姜中盼、牛宏宝、李彦超等7人在未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拆单位人员、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未派专人进行监护的

9、情况下,直接到施工现场自行对塔吊进行顶升作业。孔德刚负责接电及电路维修,魏旭等6人负责塔吊顶升作业。14时许,开始第一节顶升作业,期间,事故塔吊液压顶升泵站出现故障。李彦超爬到相邻的塔吊上拆下备用液压顶升泵站,准备移至事故塔吊使用。16时许,相邻塔吊司机将液压顶升泵站吊至地面。随后,事故塔吊司机马国福在安装工人魏旭的指挥下,准备吊装地面上的液压顶升泵站,在塔吊大臂刚刚回转时,塔吊司机驾驶室下方顶升机构处发生折断倾覆,孔德刚等6人全部跌落到地面。(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李彦超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施工单位人员相继跑过来开展救援工作并报警。120急救车到现场后,对孔德刚等6人进行抢救,

10、魏旭、姜中盼、蒋金峰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孔德刚、钟海丰、牛宏宝等3人受伤送到沈阳军区总医院浑南分院救治。事故发生后,事故塔吊产权单位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军失联,在浑南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总包单位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开展了善后工作,对死者家属进行全程陪护和安抚,家属情绪稳定,没有发生过激行为。在充分尊重家属意见的前提下,于9月23日与3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4日死者遗体全部火化,25日死者家属全部离开,善后处理工作结束。目前,3名伤者均已痊愈出院。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1.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雇佣的安装工人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

11、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第3.4.6条第7项“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的规定,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违规指挥塔吊回转操作。2.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发生事故的塔吊在此次顶升作业过程中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及其连接处在事故发生前就已存在锈蚀、开裂等现象,削弱了顶升套架及其连接的强度,顶升套架后片组织上部与连接板处焊缝锈蚀、开裂,造成强度不足。(二)间接原因1.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塔吊日常维护保养欠缺,安装时未按规定使用安装单位备案安装人员,自行组织其他人员进行塔吊安装。2.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项目部。未依法履

12、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职责,未认真审核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检证明、自检报告等相关文件,未认真审核安装单位及安装人员的相关资质条件,塔吊安装过程中未派人进行监督检查。3.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核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检证明、自检报告等相关文件,未认真审核安装单位及安装人员的相关资质条件。发现安全隐患虽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但隐患未消除未向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4.浑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不力,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经调查

13、认定,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9.15”起重伤害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魏旭,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雇佣塔吊安装带班工人。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塔吊顶升过程中未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施工,在塔吊液压顶升泵站出现故障时违章指挥大臂转动,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2.赵长军,沈阳东岳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塔吊安装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未对塔吊的安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能及时

14、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排无电工特业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装单位备案安装人员而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塔吊安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失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李大勇,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项目部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员职责,未对塔吊及安装人员进场施工进行把关,未对塔吊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检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安装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

15、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安全员资格证书。4.刘世国,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项目部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项目部负责人职责,未对塔吊及安装人员进场施工进行把关,未指定专职安全员对塔吊安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对塔吊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张国昌,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未认真审核塔吊及安装单位、安装人员的相关资质条件。发现安全隐患虽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但隐患未消除未向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6.王学宁,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河畔新城五期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未认真审核塔吊及安装单位、安装人员的相关资质条件。对总监代表未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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