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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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一)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

2、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

3、料;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 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 .申请矿区范围预留: 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

4、份); ()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 ()经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份);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7)电子报盘。 2、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

5、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一样(原件,4份);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2X-1:1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 (4)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份);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价1份,复印件3份);(7)电子报盘。、采矿权新立申请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2、矿区范围图(图上应标出矿体分布及设计的

6、井巷设施或露天开采最终开采境界)(原件4份); 3、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份); 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资金证明,设备清单,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4份);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份,复印3份); 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及安全生产临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认定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份); 8、矿山所在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原件1份,复印件份); 、

7、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原件,份);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评估确认工作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后凭划定范围批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属于桂国土资办015号文规定的小矿、零星分散矿除外)(原件份,复印份3份); 1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记书的电子报盘。c、采矿权变更 1、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份);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图上应标注原矿区范围界线及变更后矿区范围界线(原件,4份); (3)

8、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原件,4份); (4)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开采设计或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复印件3份); (5)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安全生产临督管理部门对拟建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6)原采矿许可证、副本; ()扩大矿区范围的,应提交扩大部分储量资料,并经储量审查、认定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2)矿山地质报告(资料)及储量认定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份) (3)上一年度生产产量报表(复印件

9、,份); (4)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原件,4份); 3、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属于转让的,先办转让审批后方可办变更采矿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份);(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企业章程(原件1份);(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10、复印件分); (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份);(4)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份);(5)受让人提交的有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4份);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d、采矿权延续 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采矿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份); 、上一年度矿山企业年检合格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发票复印件(); 4、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认定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

11、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4份); 7、矿山安全、环保方面的批文或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4份); 、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份); 9、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4份); 10、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4份); 11、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2、电子报盘; 1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e、采矿权注销 ()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认定机关的批准文件(原

12、件1份,复印件3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3)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剩余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土地复垦及环保措施等(原件,4份);(4)有关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第 3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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