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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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隐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2、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便利平时的经济建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努力提高仿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3、; (三)原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加建至十层以上的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必须向市人防办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缴纳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三)按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

4、空地下室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八条收取的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根据人防建设规划和平时使用功能,有计划地在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交通繁忙地段,修建平时能用作地下停车场、商场等便于群众生活的地下人防工程。 第九条易地统建费以不低于当时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标准收取,暂定为: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接应建的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元计收,新建九层以下的建筑按地上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收。 因物价等因素调整费用标准时,由市人防办会同市物价局按不低于当时的实际造价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易地统建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使用、管理的规定,专户储存,专款用于防空地下室

5、的建设,接受市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易地统建费: (一)工业厂房; (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福利工作场所; (三)敬老院、孤儿院、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 (四)村民兴建的自厨住房; (五)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免缴易地统建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防办审报。市人防办在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防办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相协调的人防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各区域的规模、配套内容、抗力等级、抗灾救

6、灾功能、平时用途等。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和材料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根据国家与广东省规定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免征建设税。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必须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上报市计委。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报市人防办审批。凡不按前述规定办理的,市计委不予立项和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造价; (二)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三)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第十八条凡按本规

7、定要求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没有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市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其报建申请。市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时应考虑人防要求。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市人防办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未经市人防办审查通过的,市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持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地下设计规范及人民防空地下室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负责。 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或虽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其设

8、计达不到平战结合要求的,不能评为优秀设计。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对未按规定确定防空地下室修建任务的,设计部门不得予以设计。不具备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设计单位应提请建设单位办理易地统建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计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设计部分的审查把关。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须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审定后,送市人防办审查备案。经市人防办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如需变更设计,凡涉及面积、平面布置、防护等级、密闭等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 第五章施工和竣工验收、档

9、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必须由持有施工执照、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并接受人防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凡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施工,人防部门有权制止、责令纠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施工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特别是主体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导、把关,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分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质量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与市人防办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核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除了满足基

10、建工程验收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入口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安装齐全,内部设备检测试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 (二)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三)防护区与非防护区接合部穿管的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四)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五)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第二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当随单位工程一起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市人防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发给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没有竣工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暂缓验收。 施工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

11、和工程寿命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应无偿及时组织返修,加固补强。如造成不可弥补的质量事故,由市人防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防空地下室工程达不到优良的,整个工程项目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九条未经市人防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整个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银行和财务部门不得审定工程结算,不得支付工程尾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发放房地产权证。 第三十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表和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各份,送市人防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末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或档案不合格的,城建档案馆不予退还档案押金。 第六章防空地下室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12、防空地下室约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偿使用和谁建设、谁使用、谁维护管理的原则,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但遇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市政府的统一部署。 第三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当经常维护、保养、保持结构完整,出入口畅通,内部整洁,通风、通水、通电设备完好,运转正常。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和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充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建设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并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用易地统建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办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

13、或个人不得向防空地下室排放废气、废水、污水,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堆放废弃物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防空地下室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防空地下室的,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补建或经济赔偿。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应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统建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人防办对其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易地统建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

14、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防空地下室的安全或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防空地下室后拒不补建的; (五)向防空地下室内钵入污水、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易地统建费按应缴纳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 第三十九条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由市人防办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条斗门县城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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