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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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指引(部分)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我市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对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先参加工资套改,然后办理退休手续。今后各类人员一律严格按退休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岗位工资岗

2、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l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0。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

3、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护士的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特殊岗位津贴补

4、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学三级教师,下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

5、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 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

6、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

7、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或聘用规定,经考核聘用并兑现了工资的技术等级(职务)。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单位未予聘用和兑现工资的,不作为套改依据。 工作人员现聘用的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2006年7月1日后变动了岗位的人员,按6月30日前的岗位套改工资后,再按岗位变

8、动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 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

9、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在国 (境)外留学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也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 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女职工产假及哺乳假期间,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的年限不予扣除。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由未实行年度考核的单位调入或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经任免部门审核后,其原符合工龄连续计算的工作年

10、限 计算为套改年限(不包括受行政处分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年限)。 2000年以来我省机构改革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机关分流人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按学制规定的学习时间及毕业后规定的待业时间,计算套改年限。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含计算为套改年限的大专以上学习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时,对间断期间的当年不能重复计算。 套改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2)任职年限,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正式聘用在现岗位(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11、 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 在相同等级岗位(职务)层次任职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经组织批准调动或聘用人员,由任免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调动或聘用前与现职同级的职务和较高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现职及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曾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凡按规定符合工龄连续计算条件,原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聘用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原聘专业岗位的任职时间可与现聘用相同岗位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经批准调动或聘用后变动了岗位系列(指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

12、变动)的事业单位人员,在计算现聘(任)岗位(职务)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确定: A、管理人员。现聘(任)厅局级副职的,可将原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6年及以上的时间合并计算;现聘(任)县处级正职的,可将原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现聘(任)县处级副职的,可将原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6年及以上的时间合并计算;现聘(任)科级正职的,可将原聘任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6年及以上的时间合并计算;现聘(任)科级副职的,可将原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此规定仅限于本次工资套改计算任职年限,不涉及职务确定与身份认定,下同)

13、。 B、专业技术人员。现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将原聘(任)处级正职及以上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现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将原聘(任)处级副职及以上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现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将原聘(任)科级副职及以上的时间合并计算。 C、技术工人。现聘用在技师和高级工岗位的,可将原聘科级副职及以上岗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时间合并计算;现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可将原聘科员及以上岗位或助理级及以上岗位的时间合并计算。 经组织批准调动或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在同一技术等级工作的年限,司以合并计算。 曾受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可将受处分前同职及较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处分后明

14、确职务的任职年限。 工作人员凡任职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时,对间断期间的当年不能重复计算。 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3)薪级工资的套改办法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1、套改年限2O年,任职3年的六级职员,按现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为23级;现职与原聘低一岗位合计13年,按原聘低一岗位七级职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24级,因此,其薪级工资定为24级。 例2、套改年限23年,任职2年的副教授,按现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为23级;现职与原聘讲师时间合计11年,按

15、原聘低一岗位讲师套改的薪级工资为24级,因此,其薪级工资定为24级。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例3、2003年参加工作研究生的硕士研究生,套改年限为11年,按九级职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8级;低于硕士研究生定级薪级工资1 1级,因此,执行硕士研究生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11级。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高定了一个职务工咨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了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2级。因不同事迹受过多项荣誉称号且高定过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其高定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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