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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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智 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 20141770 号)、本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 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 的使用, 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经 信规 201584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策规 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

2、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 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 点,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 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 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和专项支持资金的追回。上海市财政局 (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 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领域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 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 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

3、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提升市民高品质生活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推动信息化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深度应 用。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能级提升和安全高效运 行,促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项目。(三)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支持利 用信息技术推动资源集约、 信息共享、 系统集成和业务协同, 促进智慧政府建设的项目。(四)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 支持数据来源明确、 以数据资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为特色,对提高效率、降低 成本,社会治理创新,产业转型提升,关键技术突破等作用 明显的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项目。(五)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4、新一代信息 通信关键技术应用,搭建信息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架构,提 升信息通信服务载体服务能力的项目。(六)推动创新示范及应用推广。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信 息化创新试点示范建设及优秀信息化产品服务推广。(七)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 支持信息化标准规划制订、 信息化评估和监测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等。(八)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 验或示范。(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支 持方式。第七条(支持标准)(一)建设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最高不

5、超过 1000 万元。(二)创新示范及应用推广类项目 ,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 单个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 支持标准限制。第八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和信息化发展 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 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公布申报时间、 受理地点等具 体要求。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以及 年度项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 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

6、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 报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 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 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一条(项目公示)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 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公示等情况确定 专项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三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 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 收考

7、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 容。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 整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建设类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 50% ,项目完成并通过 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创新示范及应用推广项目, 经评估后, 可一次性拨付奖励或补贴; 购买服务类项目, 按合同约定进行 拨付。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 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 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8、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 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 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第十九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专款专用;对于

9、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 处理。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 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 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 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 务平台 ;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 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 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二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

10、位应当 至少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 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 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 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3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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