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89264636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68.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 20127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单位: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 规范,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

2、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 料除外。(五)除之外的符号。(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八)

3、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 官等词语的除外。(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 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 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 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 形相 似的名称。(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

4、称。(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声称两 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 “多种维生素”或“多 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 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第九条 同一

5、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 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 定为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 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 秘制

6、、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 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 冠级、极致、超凡等。(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 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七)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 如: 纳米、基因、太空等。(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

7、眼、心等。(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二、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三、 以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原料命名的, 可使用字母或数字,如可使用维生素、辅酶等命名。四、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 XX 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 XX 牌花旗参含片,如果 XX 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为XX 牌西洋参保健含片。五、 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

8、, 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可按国家规定的简写名称命名。六、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 ,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与原料名相同的除外。七、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 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 XX 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XX 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八、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 如申报A 牌钙片,不得申报B 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 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 XX 牌钙片,可命名为: XX 牌钙片(儿童型)和 XX 牌钙片(中老年型) ;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 XX 牌钙片(有糖型)和XX 牌钙片(无糖型)命名。九、 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 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