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发展集团账款管理制度(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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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石油发展集团账款管理制度(建议稿)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零零二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业务员收款守则1第二章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5第三章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7第四章 呆账管理办法10第五章 会计员账款回收考核办法11附件:应收账款管理表格13第一章 业务员收款守则(一)账单分发第一条 财务部账款管理人员依业务员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二份连同账单交业务人员签收。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管理人员,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返回。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

2、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第四条 业务人员收到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或业务发生日起个月内,执凭收款。逾期不办以致无法收取货款时,追究业务人员责任。(二)收款处理程序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款项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交财务部出纳人员。第六条 属于本地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第二、第三联亲自交出纳并取得签认。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XX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XX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XX

3、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第二、第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人员。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三)收款记录的填写第一栏:客户号码。第二栏:客户名称。第三栏:填发票附单号码,若系自己先行开发票且尚未打出发票附单而已经收款者,请填写发票号码,若系收回退票款项时,请填写“退票通知书”的编号。 账单开立日期; 销货金额。第四栏:收款金额; 所收现金金额; 票据; 所收票据金额; 所收票据的兑现日期;所收票据兑付机关名称地点;支票上的银行账号。(四)收款收票期规定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或业务发生)为条件者,由送

4、货员(业务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日内(业务发生后日内)的支票或现金; 2一般客户。自销货日期起日内(业务发生后日内)的票期。(五)收取票据须知第九条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第十条 支票的抬头清写上“XX公司”全称。第十一条 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第十二条 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第十三条 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XX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第十四条 “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第十五条 收取客户客票大

5、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1支票到期后,由单位以现金找还。 2. 另行订购抵账,或抵交未付账款中的一部分。(六)退票的处理第十六条 “退票通知书”由财务部填发,业务人员收到后应先行核对并于3日内将回执联填妥交回财务部。第十七条 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15日内前往洽收,并将结果填写“退票洽收报告”交回财务部,否则若发生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如因未能如期洽收,应先通知财务部并说明拟往洽收的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单位的权益。第十八条 退票洽收若系换票,新开的票期不得超过退票通知书填发日期天。(七)问题客户的处理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于访问客户或退票洽收时,

6、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时,应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财务部账款管理人员追踪处理。第二十条 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明了客户的情况变化,并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为掌握单位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均应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单位参考,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八)坏账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填

7、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收回的可能性等,作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账单或票据转交信用管理部门处理。(九)账单的移交及对账第二十三条 账单移交时,应填写“账款移交清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对人均应签名以示负责,其中二份交财务部,接收人接交时,除核对账单金额外,并应注意是否经过客户签认,账单千万不可私下移交。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随意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账,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定期个月一次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或于特殊目的下不定期抽查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主管及主任应随时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并负督促收款工作及催收的

8、责任。(十)禁止事项第二十七条对账的结果,如发现有下列情况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于1周内予以补正外,并依集团的规定处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十一)业务员考核第二十八条业务员收款情况应与其业绩考核挂钩。第二章 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以资遵行。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第三条 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或业务发生日)起日内收款。如超过期限者,财务部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

9、门主管,转为呆账。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业务发生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天为限。如超过期限者,财务部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计算。第五条 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 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四)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门协办);(五)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

10、、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门协办);(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第六条 本单位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日内予以处理。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办

11、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从销货收入项下减除。第九条 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进行处理。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部门或相关法律部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门)(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

12、押)。建筑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上述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部,并附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 、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 、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冲销应收账款。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第十三条 本单位营业人员不依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单位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论处,情节重大者应移交法办。第十四

13、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制订、修改,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章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维护本集团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集团营业人员于销货(业务运作)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第三条 因销货(业务运作)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集团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财务总监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

14、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相关部门(一般为法律事务部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相关部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写明至填

15、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白纸填写;(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单位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第九条 报告书本依第八条规定填写者,相关部门应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逾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应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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