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机构自身保障依法执业的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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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机构自身保障依法执业的组织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我诊所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依法执业实行严格管理,特制订本规定。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

2、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医师,诊所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

3、,方可上岗工作。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州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培训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见习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4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5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医院有权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三、药、技人员执业管理规定1药剂人员须取得执业药师证或药师资格证,其他医务人员(技师)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执业。2执业期间定期参加医院相关考试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晋升依据。四、执业

4、资格取得程序及方式1执业资格通过国家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取得。在我院工作的医务人员,凡符合条件报考相关专业资格的,均应及时报名参加相关专业资格考试。2医师系列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执业资格。3护理专业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药剂专业通过执业药师考试或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其他医技专业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即为执业证书。6取得各种证书后到人事科及医务科或护理部登记备案。五、管理权限1医务科、护理部及时办理在岗医生、护士的执业注册手续,并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进

5、行全面清理,严格核验医师资格证、执业证,适时调整各类医务人员岗位,做到按资格类别、注册地点、医师级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不符的,按规定予以变更。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在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若私自超范围执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六、对无资格人员的管理规定1未取得执业资格及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工作。2 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及其他人员,见习期满后应按国家规定按时参加执业考试,因个人原因拒不参加者,视为考试没有通过。3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要求获得执业资格人员以见习人员身份安排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按医院管理制度规定

6、执行。七、依法执业的其它规定1凡在我单位注册的执业医师(包括退休返聘)在外开展医疗活动,如院外会诊、手术、义诊、咨询、专家鉴定、扶贫下乡、干部保健及其它突发性或指令性医疗任务,均需经医务科指派或审核。2凡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如利用休息日在院外合法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场所开展定点坐诊、会诊或手术等医疗活动,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行,否则为非法行医。3因非法行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医院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院内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按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4法人为本诊所依法执业第一责任人,诊所内如发生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人及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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