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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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79 号)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过渡范围、对象和对应等级(一)范围和对象:全省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以及市、县教研室和省属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对应等级: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

2、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二、过渡办法(一)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二)过渡后的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超出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退休、调离等自然减员逐步控制在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三)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

3、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保留原任职资格,按照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四)对未经省职改办批准,各地自行评审、自行颁发证书的资格一律不得过渡。原省上规定评审的各类小范围有效的高级职务资格在过渡时必须注明小范围有效资格。三、过渡程序(一)学习宣传。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两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引导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改革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各市(州)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确保改革工作有

4、序推进。(二)组织准备。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领导主抓,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 熟悉职改和教育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三)材料报送。1学校填表。 由学校将每位获得职称资格的教师情况填入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1)。2本人确认。由教师本人对学校填写的“附表1”中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3数据汇总。由学校根据本人签字确认的“附表1”汇总填写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附表2,注:高、中、初三级分别填写)。4过渡材料报送。包括:(1) 本单位人员过

5、渡情况报告;(2)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登记表(附表1),一式三份;(3)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人员花名册 一式三份, 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用 Excel生成);(4) 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5) 未办理资格证书及证书遗失者,须提供任职资格文件。(四)材料审核与审批。申报单位及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对过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备。申报材料及证书复印件统一使用A4 纸张,过渡人员花名册使用A3 纸张。高、中、初级人员过渡材料的审核与审批均按我省各级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申报、审核和评审程序、办法及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社

6、职改部门审批。审批后的过渡人员不再换发新的资格证书。(五)资料建档。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在过渡工作完成后,对审批后的登记表、花名册(含电子版)等资料需完整建档,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存档保管。高、中级教师过渡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报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各级人社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查工作,对申报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弄虚作假和违规聘用等问题发生,对过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附件 2甘肃

7、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小学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职尽责的能力,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7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青少年校外

8、活动中心)、教研室、 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民办学校)可参照本评审条件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职称(职务)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第四条中小学教师应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

9、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第二章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条件(一)学历、年限要求博士学位,从事教育工作7 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5 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工作13 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5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15 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5 年以上。(二)年度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10、并至少有一次优秀。(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申报评审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各种信息资料,具体按省职改办统一要求执行。(四)论文要求申报评审人员,至少须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乡村教师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具体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规范中学教师评审高级职务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1 55 号)及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 33 号)执行。(五)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人员,须完成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六)教学工作量及工作经历要求1.

11、 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 ,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2. 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 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须有乡村任教累计3 年以上经历。3.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 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第六条业绩条件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达到以下8 项条件中的3 项,可由单位推荐晋升正高级教师职务。(一)作为前2 名,获省部级

12、基础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二等以上奖。(二)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公开授课评选的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级一等奖1 次或省级二等奖2 次或市级一等奖2 次。(三)获得省委、 省政府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 次;或省直厅 (局)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 次。(四)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 年以上,(其中任高级教师职务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 年),并且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

13、秀班集体或优秀辅导员2 次。(五)本人或本人辅导的集体或学生(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取得名次或获二等以上奖;或参加全省性的本专业竞赛取得前3 名或获得一等奖。(六)主持(前2 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 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课题组成员名单)。(七)专职教学研究人员及教育刊物编审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 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 篇以上,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教材2 部。(八)在乡镇及以下或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或在矿山、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 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且获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奖励1 次。第三章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第七条申报条件(一)学历、年限要求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工作8 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职5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10 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职5 年以上。小学、初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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