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89178907 上传时间:2022-11-19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118.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FY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第三条 依照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自身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2、。第四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和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本条第二款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

3、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第五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单位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各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财政补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预算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和本条第三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的保密事项。第六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

4、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规定下级政府上解的,应当明确上解的原则、计算方法等。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一)均衡性转移支付;(二)上级政府因出台增支或者减收政策而给予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三)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四)按照财

5、政体制规定应当给予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得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属于地方事权且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由本级有关主管部门、下级政府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行

6、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设立。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规定明确的用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分配办法和期限等。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对其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于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二)设立依据发生变动,或者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或者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三)不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的,或者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或者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取消的,或者市场竞争机制已经能够有效调节的,应

7、当予以退出。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未经法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所称“配套资金”,是指上级政府对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要求下级政府按照支出责任分担情况同时安排、共同使用的资金。第十三条 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草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财税制度,不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规定对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

8、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及预算安排事项的,应当征得财政部同意。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和影响中央预算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及预算安排事项的,应当征求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

9、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第十七条 预算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部门预算,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依据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及其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也称“预算科目”,是指为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活动,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类别和层次进行的划分;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

10、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等进行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国库单一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库业务经办机构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及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预算资金活动,并用于与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的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预算资金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日

11、终余额为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预算法中下列用语的范围: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资助。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的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资助。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十八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国务院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12、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规定对象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用储备物资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收入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等。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罚没收入等。第十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支出和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

13、金等转移性支出。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但依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缴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收入除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以及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费收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补助及其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

14、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第二十四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期限报财政部审核。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

15、制预算草案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期限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财政部门要求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报告。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预算法和本条例;(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