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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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浙财企201023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宁波所属县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应。 附件:1.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

2、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效劳产业开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浙财企字2008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效劳公司提供必要的效劳,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劳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效劳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符合国家

3、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符合省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由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第四条 各市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和省支持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可参照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方法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浙江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管理标准,并在浙江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节能效劳公司。第六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

4、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程。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原那么上不再纳入实施细那么支持范围。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效劳公司,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效劳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申请省备案的节能效劳公司,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备案确认后,联合发布,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节能效劳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第八条 申

5、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效劳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效劳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经信委、省财政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效劳,其中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含;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效劳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

6、方式;二单个工程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工程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十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效劳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及节能效劳产业开展相关支出。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工程,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

7、求的工程,奖励200元/吨标准煤。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第十二条 各市县不含宁波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当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要及时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完成后,经工程实施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由节能效劳公司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第十四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2;2.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可行性报告;3.节能效劳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备案文件复印件;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第十五条 对于节能效劳公司提出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

8、经信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经确认的节能检测和审核机构对工程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和审核,确认工程年节能量。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将资金转拨给节能效劳公司。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家、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节能效劳公司,并在季初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并通过内网将电子文档报省财政厅企业处,由省财政厅在季后10日内汇总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第十八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要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

9、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4,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对于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国家开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清算年度财政奖励资金。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跟踪问效制度,对每年专项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和安排省级资金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工程实施和财政资金平安有效。第二十二条 节能效劳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效劳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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