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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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试行)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2月11日目录1总则22术语43 热计量方式 63.1基本规定73.2 热源和热力站热计量83.3 楼栋热计量93.4 分户热计量93.5 热量表103.6 温控装置11 3.7 数据远传通信系统114 供热系统的设计124.1热源和热力站的设计124.2室外管网的设计134.3室内系统的设计155 供热计量工程的施工(安装、检查、调试和验收) 165.1一般规定 165.2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 175.3供热计量工程的检查、调试、验收206 供热计量的运行管理21附录A 住宅供暖系统图示23附录B 住宅入户端口装置图示23附录

2、C 热量表流量、温度传感器施工安装资料24附录D 供热计量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25附录E 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抄表记录表26附录F 供热计量收费项目供热计量装置故障记录28附录G国家和山东省供热计量主要相关标准、规范291 总 则1.0.1 为推进威海市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系统与建筑的节能,指导我市集中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制定本技术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集中供热工程和既有民用建筑集中供热节能改造工程。1.0.3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设计部门应依据本导则进行设计。1.0.4 供热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节能技术,主动满足计量供热收费的要求,加强运行调节,降低供

3、热能耗,使计量供热系统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1.0.5 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工程及其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做好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衔接,统筹考虑各个环节,以确保建筑具备供热计量条件。1.0.6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1.0.7 集中供热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涉及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涉及锅炉本体的热计量系统改造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热计量改造不能影响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1.0.8

4、 本导则所采用的供热计量及温控方式是结合威海市的热力系统特点和供热管理模式,通过对目前国内外的供热计量和温控技术进行甄选确定的;各市、区及各供热企业在具体项目建设和供热服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导则执行。1.0.9 应用本技术导则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主要标准规范详见附录G。2 术 语2.0.1 热计量 对集中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供热量和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进行的计量。2.0.2 集中供热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提供的热媒通过管道系统向各幢建筑物或各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方式。不含以燃气热水炉或电热水炉等独立热源为单一住宅分户的供暖方式。2.0.3 热量表 用

5、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源或热力站、建筑物或用户的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2.0.4 热量结算点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2.0.5 热分摊 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2.0.6 供热计量装置热量表以及室内温控器和控制阀组成的用以用户热量计量和室温控制的仪表装置。2.0.7 热量测量装置 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楼栋,仅作为企业管理用,不作为贸易结算用的热量表或其他

6、类似装置。2.0.8 分户热计量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量直接计量或热量分摊计量每户的供热量。2.0.9 室温调控 通过设在供暖系统末端的调节装置,实现对室温的自动调节控制。2.0.10 供热计量数据管理平台 通过现场供热计量装置采集温度、流量等数据进行处理、显示、存储,并可根据管理需要将这些数据制成曲线、图表,通过分析比对做出相应提示;同时还可根据各项参数的特殊要求进行超限报警及控制,并可实现办公数据的网上共享。2.0.11 供热计量自动控制装置 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2.0.12 室外系

7、统 自供热热源或热力站出口起至建筑物供热管道入口止的供热系统。2.0.13 室内系统 自建筑物供暖管道入口起至末端供暖设备止的供暖系统。2.0.14 户内系统 设置于住宅户(套)内的供暖系统。2.0.15 共用立管 多层或高层住宅内,用以连接各层户内系统的垂直供、回水管道。区别于传统的连接各层散热器的房间内立管。2.0.16 间连系统热源端与用户端通过表面式换热器间接连接的系统。2.0.17 直连系统热源端与用户端通过管网直接连接的系统。3 热计量方式3.1 基本规定3.1.1 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选用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 住宅

8、分户热计量宜采用户用热量表法,应在入户端口处安装热量表,并以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 公共建筑热计量应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的协议,将热量结算点位置确定在楼栋的热力入口或热力站,并于此安装热量表;若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存在多个用户时,则可采用分户热计量或按热量分摊的方式计算。3.1.4 供热计量系统应实现数据远传通信功能。3.1.5 对同一热力站供热辖区内建筑物所采用的热计量及其数据远传通信方式应一致。3.1.6 热量计量装置应符合热量表(CJ128)、热量表检定规程(JJG225)和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等标准的要求。3.1.7 热量表及温控装置应取得威海市供热计

9、量产品备案证。3.2 热源和热力站热计量 热源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加以计量监测。 水水热力站的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的流量传感器,间连系统宜安装在一次管网的回水管路上;直连系统安装在热力出口的供水管路上。 热源或热力站的热量表,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热源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均应计量,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集中供热系统应通过水力计算在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等调控装置。3.3 楼栋热计量 公共建筑宜采用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当一个楼栋设置一个以上热力入口时,各热力入口处均应设热量表。 公共建筑内存在多个独立用户,并

10、满足分户计量时,应采用分户热计量方式。 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应在楼栋热力入口处设计热量测量装置。3.4分户热计量3.4.1 以户用热量表作为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3.4.2 同一热力站供热系统计量范围内,其户用热量表的品牌、种类、型号宜一致。 户用热量表应考虑仪表堵塞或损坏的问题,并提前制定处理方案。 户用热量表宜采用电池供电方式。3.5 热量表3.5.1 热量表应具备数据存储的功能,可以通过设备和软件在现场读取存储数据,并应符合热量表(CJ128)要求。 热量表应具备远程通信功能,数据通信协议应符合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的规定;户用热量表和楼栋热量表应

11、采用统一的M-BUS总线通信,通信波特率为2400b/s、偶校验、高电平为36V、低电平为24V。 在公称流量(或常用流量)时,户用热量表最大允许压力损失不应超过0.025MPa,非户用热量表不宜超过0.02MPa。3.5.4 热量表各部件的工作压力和温度应满足本地供热系统的要求。3.5.5 热量表安装位置应保证仪表正常工作要求,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计算器应安装在便于读数和不受电磁干扰的位置。 热量表生产企业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热量表准确度等级应2级,须具备热计量数据的M-BUS远传功能及存储18个月以上供热量的存储

12、性能。 用于结算点的热量表安装前须经过市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3.6 温控装置 户用温控装置要具备用户室温采集至热力企业的功能,采集的精度要达到0.5,通信系统应与热量表通信系统兼容。 户用温控装置的室内温度控制精度应达到1 (以温度监测点温度为准)。 采暖系统处于设计工况下的正常流量时,温控节能装置不应产生噪音,不应因阻塞而导致水流不畅通。 温控装置应具有防堵塞、防腐蚀的性能。 温控装置产品质量和安装方法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标准或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相关企业标准,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专业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3.7数据远传通信系统 热计量数

13、据远传系统的M-BUS转换器应满足热量表及温控装置的采集通信要求。 远程通信的连接可采用以太网、DTU、3G等传输方式,小区内通信可采用RF、WIFI或有线连接,RF无线连接的发射功率、发射频率、频率带宽应符合国家无线电法规的相关要求。 宜在小区热力站设置通信中心节点,统一回传至热力企业热计量数据服务器。 供热计量数据管理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1.热计量数据平台应具备远程抄表、远程控制、系统故障报警、数据异常报警、数据分析、历史数据对比等基本功能。2.平台应支持GPRS、TCP/IP、UDP等多种通信终端。3.数据平台须留有共享数据接口,满足其他管理系统的兼容要求和热力管理部门监管需求。4.数据平台的运算能力应满足30万户以上居民计量数据的采集和运算。5供热计量数据管理平台应兼容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热量表、温控装置通信协议。4 供热系统的设计4.1 热源和热力站的设计4.1.1 热源选择及供热供、回水温度,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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