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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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反垄断法适用:境内垄断;境外垄断对境内产生影响的不适用: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专营专卖;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可授权省政府机构负责)一、垄断协议1、横向(经营者):价格;数量;市场;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2、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价格;最低价格3、例外:(1)改进技术;(2)提高质量;(3)提高效率;(4)保护环境;(5)缓解销售下降;(6)对外贸易(1)(5)需要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 + 能使消费者分享利益(6)只需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一个1/2;(2)二个

2、2/3;(4)三个3/4 (2)(3)中不足1/10的不认定为;被推定有的,但有证据证明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不认定为2、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高卖低买;低于成本;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人;搭售;差别待遇三、经营者集中1、形式:合并;股权取得控制权;合同取得控制权2、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不得集中3、豁免申报:(1)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50%(母兼并子) (2)每个经营者50%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拥有(子之间兼并)4、程序:30日内初步审查(决定前不得集中) 不进一步审查或未决定,可集中 90日内进一步审查 未决定,可集中5、经营者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禁止集中;但能证明有利明显大于不利、

3、符合社会公益,可不禁止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1、强制交易2、地区封锁:歧视性收费,歧视性技术要求,行政许可,设置关卡3、排斥外地招投标4、排斥外地投资5、强制垄断6、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五、对垄断行为的调查1、措施: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采取前应向负责人书面报告,批准)2、可以中止调查:被调查者承诺措施消除后果3、应当恢复调查:未履行承诺;重大变化;基于不真实信息六、法律责任1、垄断协议:停止 + 没收 + 罚款(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可酌情减轻、免除)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 + 没收 + 罚款3、实施集中:停止 + 限期 + 罚款 (复议前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4、1、欺骗性交易:假冒(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2、商业贿赂:(1)主体:经营者和受指使的;(2)为争取交易机会;(3)私下暗中给予一定数额;(4)受贿 + 行贿(一方不接受的不构成)3、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程度(1)广告主(生产商):不论主观,承担责任(2)广告经营者(制作者、发布者):明知、应知时,连带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时,全部责任(3)社会团体、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连带责任(4)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无过错连带责任4、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5、倾销:低于成本,为排挤竞争对手 例外:鲜活;到期;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6

5、、不正当有奖销售:谎称、内定;推销质次价高;抽奖式超5000元(来自一张奖券)7、损害商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1)新闻单位被利用的,仅构成一般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对比性广告为损害商誉行为二、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因侵权所得利润 + 调查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质量、价格、计量、不得强制交易)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真实标识义务;2、出具单据义务(包括小额商品、赠品);3、质量保证义务(消费者已知瑕疵除外);4、售后服务义

6、务;5、禁止以告示免责(内容无效)三、消费者协会(1)社会团体,支持消费者起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参诉(2)不得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推荐四、争议的解决(六连带)1、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2、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连带)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可以向租借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3、销售者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期后连带) 展销期间,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

7、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向销售者追偿。4、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明知者连带)5、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质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1)故意:伪造检验结果、虚假证明。改正,罚款,没收;情节严重,撤销资格;(2)过失:检验结果、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撤销资格;(3)不履行跟踪检验义务,因产品不符标准,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6、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消协、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而该产品不符合其承诺,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五、法律责任1、“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1)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更换、退货;(2)应当更换、退

8、货:两次修理仍不能;部门认定为不合格2、欺诈行为:赔偿费用的10倍产品质量法瑕疵缺陷不具备用途,但是无结果有结果违约违约、侵权(竞合)买方告销售商,单告单受害人告六连带,多告多1年时效2年时效,最长10年可附精神损害赔偿一、生产者免责情形(免责仍然要作连带被告,只是可以内部追偿)1、产品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3、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二、产品质量的监督1、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上级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2、不得收取检验费用食品安全法适用:生产、加工、流通、添加剂、材料、保健品不适用:食用农产品、治疗性药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国务院卫生

9、行政部门:具体执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相应的部门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风险监测制度(1)对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2)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的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3)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主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2、风险评估制度(1)对象: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危害(2)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3)必须有委员会专家参加评估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饲料、兽药二、食品生产经营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2)取得生产许可后,在生产场所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不另需流通许可;但其它地方仍需(面包店)(3)取得餐饮服

10、务许可后,在自己的服务场所出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不另需生产、流通许可;但其它地方仍需(4)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均不需许可2、问题食品召回制度(1)食品生产者发现问题食品:停止,召回,通知(2)食品经营者发现问题食品:停止,通知(经营者认为应召回的,立即召回)三、食品检验: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应当抽样检查,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食品进出口: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有但不符合规定,不允许进口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报告制度(1)事故发生单位、治疗单位,应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再接着报2、

11、调查权:归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六、法律责任1、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2、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不得再次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前提:刑事处罚完毕10年内、开除处分作出之日10年内劳动法一、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用工之日 用工之日1个月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A、劳动者1个月内不愿订:终止 + 报酬(无经济补偿) B、单位1个月1年不愿订:每月两倍(首月不算) + 订立 C、单位满1年不愿订:每月两倍(首月不算) + 满1年自动无固定 + 补订 仅在1年内罚,1年后就自动无固定,不再双罚(2)单位告知义务:工作内容、条件、

12、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报酬等(3)禁止用工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要求担保、收取财物(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协商订立 B、法定强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外):a、连续工作满10年b、初次或改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c、连续2次固定期限,且劳动者没有单位单方解除情形、非工伤、不胜任d、单位用工之日满1年不订立书面,视为自动无固定 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自应当订立之日每月2倍工资,罚到签(5)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不满3个月非全日制用工3个月 1年 1个月(不得超)1年 3年2个月3年以上固定、无固定6个月仅约定试用期试

13、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约定试用期也合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的理由:单位单方解除情形 + 非工伤;不能胜任(6)违约金条款(仅此2项能约定)A、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为违约金)劳动合同期满,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约定了服务期,因单位过错解除合同的,不支付违约金;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的,支付违约金B、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单

14、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于高级管理、高级技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期不得超过2年,竞业期内可以到非竞业单位(7)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也要支付报酬2、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单位提出,有经济补偿)(2)劳动者单方解除:A、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无经济补偿)B、即时解除:规章违法;合同无效;暴力强迫劳动;未劳动保护;未报酬;为社会保险。(有经济补偿)(3)单位单方解除:A、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情形:非工伤;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有经济补偿)B、即时解除:违反规章;合同无效;试用期不合格;兼职;严重失职;刑责(无经济补偿)C、裁员:下列情形之一,需裁20人以上、不足20人但占10%,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重整;困难;调整后仍需裁;客观情况变化后无法履行。(有经济补偿) 应优先留用:较长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家庭无其他就业,有老人、未成年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应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4)不得解除情形(但可以即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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