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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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类有那些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 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 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 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 经营查处。第三条在中国

2、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第四条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 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第六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第二章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

3、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第八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 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第十条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4、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 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 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

5、项变更的, 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 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 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第三章直销企业的责任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

6、销产品的质量。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 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允许直销的产 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 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 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 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 时,应向最终消

7、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 最终消费者。第十六条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 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 适应。(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 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8、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 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 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第十七条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 产品。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第十八条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第十九条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 未

9、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 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 直销企业店铺退货。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 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办理退货。(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 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 加任何其它条件。(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 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四)

10、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 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第二十条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 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第二十二条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第四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 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一)计酬

11、制度和奖励制度;(二)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三)保证金缴纳情况;(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十二)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十三)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十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

12、他事项。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 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全 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第五章推销员推销合同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

13、推销合 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批准。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 活动。第二十九条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 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2)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3)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4)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 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5)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6)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8

14、)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六章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第三十条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 事直销。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第三十一条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 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 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 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通过

15、特许经营店铺销售 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 规定。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 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 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二)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 铺;(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符合条件的直销企业可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比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直销企业设立特许经营店铺应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后,直销企业的省级分 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 从事营业活动。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省、自治区内已设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 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直辖市从事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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