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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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各专业具体课程的比例可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四)各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从第二学期开始开设。(五)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各系(部)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意见组织专业委员会拟定,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对已经批准执行的计划,不允许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应当按上述程序报批。五、成绩考核(一)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记分。五级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

2、的折算标准为:分为优秀, 80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9分为及格, 59 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三)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者及格以上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四)各系(部)要努力推行考试方式改革,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鼓励教师采用口试、笔试和操作相结合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综合能力测试。各系(部)执行新的考核方式必须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五)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超过60分按60分计算,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准许补考,应当重修或者改修其它课程。学生重修或者改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重修

3、、改修课程必须按物价局批准标准交纳费用。(六)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中,必修课应当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1一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作业缺交、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量三分之一以上者;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考核不合格者或者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任课教师应当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

4、案。六、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是奖学金评定、评优、选课、辅修等活动的主要依据。不同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59以下对应学分绩点4.0-4.93.0-3.92.0-2.91.0-1.90五级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对应学分绩点43210经补考成绩合格者,不论成绩多少,其学分绩点为1。(二)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课程学分绩点:将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学分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对应学分绩

5、点平均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三)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七、学生选课(一)实行学分制的教学班的最小班型应当为20人,不足20人不开班;最大班型控制在160人以内。(二)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文、经、管、法类专业的学生应当至少选修一门自然科学基础类课程,理、工、农类专业的学生应当至少选修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类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的学分一般应当不少于2学分。(

6、三)建立选课机制。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分别规定本专业限选课程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可依据个人兴趣、特长等进行选择。覆盖面较大的必修课(如“两课”、大学英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要求逐步开出不同级别和层次(内容深浅不同)的教学班,为学生选择必修课提供条件。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以适应分级或者分层教学的需要。(四)选课原则及要求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教学计划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布。各系(部)对学生选课应提供咨询和指导。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对于有先后顺序要求的课程,应当遵循各课程之间的先后顺序选修。跨学期课程,应连续选修。学生所选课程

7、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选课一般应该以上课时间不冲突为原则,如果无法完全保证,应遵循如下规定:不能选修上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上学期学分绩点大于或者等于3.0以上者,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选修一门时间冲突不超过50%的课程,并优先保证必修课上课时间。选课数量必须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要求。对于学习基础差或体质差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以24-28学分为宜,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16学分。(五)选课程序全校的公共必修课和公共任选课的选课程序如下:每学期期末,教务处

8、公布下学期公共必修课、公共任选课的授课计划及上课时间和地点。在校学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公共必修课、公共任选课的授课计划、上课时间和地点选课。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选课情况,于每学期结束前下达教学任务到各系(部)。由各系(部)安排授课教师,于下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公布任选课课表。学生应当于开学1周内办理相关宣科手续。教务处应当向课程所在系(部)、任选课教师提供注册的学生名册,供教师日常管理和考核使用。各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由各系(部)组织,并报教务处备案。选课程序参照以上规定程序执行。八、自修、免修、重修(重考)与辅修(一)自修学生对于专业计划中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且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可以申请自修部分后续课程。学生应当与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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