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及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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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洋1作看机构: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出版物刊名:法学研究页码:95-114页年卷期:2018年第5期主题词:风险负担;率连关系;债务人负担主义;交付;债权人迟延摘要: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规范体系中存在基本原则外突破的基本结构。其基本原则是,对待给付风险负担于给付义务丸全履行之前均应停留于债务人方面。它立足于双务合同上给付义努 之间的率连关系,体现了交换正义的法理思想。例外突破则包括交付行为丸成、债权人迟延状态出现、可 归责于债权人的因素导致履行不能时,对待给付风险负担提前移转或自始由债权人负担。这三种例外规范 对于双务合同上给付义务之间率连关系的打破均有冥各自的正当性。交付导致风险负担提前移转的规则 亦可用于寄送买卖。债权人迟延制度风险移转功能的规范前提则包括: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与履行意愿; 履行的实际提供或者例夕MS形的口头提供,少数特殊场合则可免于履行提供;债权人未履行配合行为。就 可归贵于债权人因素的判断,根本基准在于合同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在冥具体展开上,债权人违 反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不实施必要的协助配合行为、因特约或特殊交易关系承担额夕阪取风险时,均能 将履行不能归入债权人负责的范围,令冥自始承担风险。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规范设置 上还存在很多缺漏,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应当予以増补和丸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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