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3.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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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 III -页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2008年 6 月 23 日目 录摘 要IIAbstractIII引 言1一、概 述2(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2二、我国各项具体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4(一)拘传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二)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4(三)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5(四)拘留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5(五)逮捕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5三、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7(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和体制7(二)完善我国强制

2、措施体系的一般原则7(三)具体强制措施的完善91.拘传措施的完善92.取保候审措施的完善93.监视居住措施的完善104.拘留措施的完善115.逮捕措施的完善11结 论13参考文献:14致 谢15摘 要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执法过程存在问题等多种因素影响,强制措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取保候审适用率过低、羁押比例高、审前羁押成为一种惯例、监视居住的变相执行、逮捕目的异化以及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等,这些问题都与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人身自由权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

3、国家刑罚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因此,本文以分析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出发点,立足我国实际,通过研究和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成熟做法,分别从强制措施体系和体制的完善、注重一般原则的建立及适用、具体措施的完善三个方面提出应当采取增加强制措施种类、对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利进行重新分配、注重适用比例原则、引进并建立司法审查原则、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健全强制措施体系,从而使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臻于完善。关键词:强制措施,主要问题,完善措施 AbstractThe mandatory meas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4、 to the system of criminal action. At present, because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enforcement procedure exists loopholes and the influences of so many kinds of factors, the system of mandatory measure has some problems need to be solved in judicial practice. For example, the rate of undertaking rec

5、ognizance upon bail is low, the ratio of detainment is high, pretrial detainment is universal, the disguised enforcement of living at home under surveillance, the change of the aim for arrest and the excess of detainment. These problems are closed related with the most basic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6、citizenpersonal freedom. Research into these questions, for one thing,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mandatory measure, which exist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or another, to safeguard the human rights and make reprisals. Therefore, starting from taking analyzes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exists in the sys

7、tem of criminal activity mandatory measure, we have to increase the kinds of compulsory measure, distribute anew the application of purview, enlarge the scope of undertaking recognizance upon bail and strictly execute conditions.Keywords:mandatory measure; main problems; consummate ways XXX大学本科毕业(设计

8、) 第 13 页引 言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程序性措施,贯穿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目前,由于我国强制措施制度在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导致强制措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难以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为了使强制措施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此可见,强制措施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等宪法性权利。在我国,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各方面原因,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取保候审难、羁押比例高等,这些问题都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9、等宪法性权利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是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为了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因此,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概 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1孙利.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第130页。1我国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四

10、个特征。第一,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除上述法定机关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实施强制措施。第二,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它只能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第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特定的目的,即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第四、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

11、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二)强制措施的作用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不可忽略的积极作用,有效的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首先,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如防止可能发生的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逃避侦查等会给诉讼造成障碍的行为。其次、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就可以使其丧失再犯新罪的机会和条件。第三、可以警戒社会上的不法人员,威慑不法分子,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各国法律普遍赋

12、予司法机关较为灵活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强制措施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风险性。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适用等方面的原因,刑事强制措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我国各项具体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拘传措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拘传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没有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行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第136页。1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主要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审

13、问。关于拘传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以及对12小时的起算时间,因此,拘传的时间被随意延长、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没有限制。(二)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孙利.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第134页。2其特点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作为羁押替代措施,具有减少羁押、保障当事人

14、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省司法资源等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存在缺陷,因此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功能,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取保候审措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过低。取保候审的低适用率也就导致了高羁押率,从而必然导致超期羁押等情况的发生。其次,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所有案件都可能取保候审,任意性很大。第三,由于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条件规定不严格,在实践中,一般只要交纳保证金即可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后,80%的案犯会逃跑。此外,取保候审措施还存在的很多问题,比如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往往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适用,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极少适用取保候审,审前羁押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又如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那么关于12个月的期限,是指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总期限,还是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三)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具有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居住的区域内活动,并受到执行机关的监视的特点。由于监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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