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贿赂案的前因后果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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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件近期频频浮现,美 CCI公司近日承认贿赂中石油、中海油等中国企业人员,涉案的公司已经有 9家之多。类似的事件是时有发生 的,比如此前的沃尔玛案、朗讯案和西门子案等等。看到这样的报道,中国公 众立刻会产生一系列疑问:这些商业腐败行为为什么是由美国发现而不是由中 国有关部门自己发现?为什么美国公司在美国国内不敢行贿,在中国却大胆行贿 ?为 什么美国检察机关那么傻,要揭露本国企业在外国的行贿行为 ?跨国公司何以在中国热衷行贿?人们通常认为,跨国公司的经营是比较规范的,虽然在其本国及其他国家也有行贿活动,而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的程度、范围要严重得多。为什么在国 内比较老实的跨国公司到

2、了中国却大肆行贿 ?原因并不复杂:中国的商业环境与 法治健全国家完全不同,在这样的环境中,行贿几乎是公认的非正式规则。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对象不外乎两类:一类是行贿 政府相关部门,制造权力腐败案件;另一类是行贿商业交易伙伴,构成商业贿赂 案件。在中国,企业贿赂政府相关官员可谓司空见惯,最先、最多进行这种行贿活动的,当然是本土企业。中国的市场化虽然已经进行了 30多年,但政府控制、 管理、管制经济活动的权力依然广泛而强大。政府控制着最重要的资源一一土 地、信贷,设置了种种市场进入限制,同时也制定了种种不合理的监管规则。企业要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必然有求于政府。另一方面,政府官员

3、那么巨大 的权力又未得到仔细界定,其权力行使过程也未受有效控制,权力行使带有极 大随意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倾向于行贿官员,官员则对贿赂来者不拒。只不过, 行贿有的比较轻微,只是吃吃饭、送条烟;有的则十分严重,比如送百万现金 更进一步,商人与官员之间偶然的行贿-受贿关系,会演变成比较稳定的利益同 盟,建立起常态化的利益输送渠道。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也很快发现,在中国,政府才是真正的老板。企业要 获得市场准入,拿到订单,获得资源,实现扩张,必须借助权力。在这方面, 港台企业既有人和之便,更有在本地的经验,因而,率先与官员建立起利益关 系。生活于政府管制权力同样较大的日韩企业随之跟进,最后,欧美企业

4、也意 识到与官员建立密切关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跨国公司行贿中国本土企业,则是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所决定的,只不过 在中国表现得较为严重。现代企业公司的基本特征是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投 资人的权益与经营者的权益存在相当严重的脱节。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完全可能为了自己的短期业绩和收益而置公司的长远利益于不顾。 这是像安然之类的当代诸多大公司经营失败的制度根源,甚至可能是金融动荡 的根源之一。同样是这一制度安排,让商业贿赂具有可能。中国特殊的公司形态则使这一问题变得十分严重。商业贿赂中收受贿赂的 中国企业多是国有企业,而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案所针对的也只是此类国 有企业。这类企业虽然经过了

5、改制,但其基本架构及企业文化并无根本变化。 一般公司所存在的投资者、经营者分离问题在国有企业有极端表现:如一般经 济学理论早已揭示的国有企业存在投资者缺位问题。投资者根本不进行在场监 管,公司几乎完全被管理层控制。他们可以很便利地为了私人利益而牺牲公司 长远利益。因而中国始终存在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接受商业伙伴的贿 赂而牺牲公司利益,不过是此种行为逻辑的自然延续而已。应当说,跨国公司行贿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高级管理层,初期容有迫不得 已之处。一旦他们发现甜头,就可能将行贿活动常态化,作为其在华经营的基 本策略。这种“地方性知识”也会在跨国企业群体中传播,各家企业相互模仿, 从而使行贿活动泛

6、滥。而他们行贿官员或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活动,又可享有很 多技术上的便利。比如,可以“考察”为名安排官员到国外免费旅游,资助官 员的孩子去国外留学,通过境外账户进行交易等。也因此,在行贿官员方面, 欧美企业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其做法更为隐蔽,也更有技巧。为什么中国不能发现受贿者?按照中国人通常的理解,受贿者之恶比起行贿者之恶更大。然而,在跨国 公司行贿案件中,少有中国国内受贿者被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先行发现,或者 被中国的公司先行发现。这既是因为没有能力,更是因为没有意愿。跨国公司行贿的隐蔽性确实增加了发现跨国公司贿赂的难度,但再隐蔽的 贿赂也总会留下蛛丝马迹。但相关部门显然没有追踪这些蛛丝马迹。最让

7、人奇 怪的是:在多起案件中,美国司法或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布了详尽的案情之后, 国内相关企业,尤其是监管机构、纪检部门、司法机构却无动于衷、无所作为。或许可以说,跨国公司的贿赂由美国发现而非中国发现的根源,首先是文 化上的:中国社会可能对贿赂已经见怪不怪,甚至视为理所当然。能够体现这 一点,就是人们对于“回扣”的扭曲认知。回扣是当代中国商业领域中无所不在的非正式规则,它渗透在各个领域: 医生向患者开大处方,收取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支付的回扣 ;政府官员采购办公用 品或发包工程项目,收取企业的回扣;企业员工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收取交易 伙伴的回扣;至于记者到企业采访,也会得到“车马费”。“回扣”属于什

8、么性质?它就是贿赂。但是,从官员到商界,对于此一非正 式规则却普遍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舆论对于回扣是持抨击态度的。但是,几乎 所有人,只要自己从事交易,就希望获得回扣,至少不会拒绝回扣。人们不会拒绝吃请,拒绝一条烟,拒绝一瓶酒,拒绝免费旅游等。人们以为,轻微的贿 赂是感情的润滑剂。经济学家甚至为此论证了贿赂在转轨过程中的必要性。或许可以说,中国民众对于贿赂的敏感度普遍是比较低的。导致这一精神 状态的原因可能有两点:第一,权力支配经济活动的制度框架下贿赂普遍存在, 此一经验让人们相信,行贿是迫不得已的因而是可容忍的。即使今天,每个行 贿的私人企业家似乎都有一肚子苦水。第二,20世纪持续的反传统导致

9、社会伦 理道德的普遍堕落,由此人们已逐渐丧失了是非感,人们普遍不觉得行贿、受 贿是不正当的行为,相反只要能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就是可以接受的,不论 是行贿还是受贿。回扣横行商界,则体现了商人伦理在新兴的商人群体中的普 遍缺失。所以,不行贿的王石反而成了异数。当然,文化因素只能部分解释何以中国不能发现跨国公司的贿赂行径。更 重要的因素是制度,即市场监管、纪检与司法部门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使之没有能力发现、调查和惩罚行贿受贿者。不要说对跨国公司,即便是对国内企业贿赂政府官员与企业之间的大规模 贿赂,市场监管部门、纪检与司法部门也缺乏发现、调查与惩罚的能力。问题 的关键在于,旨在反贿赂的这些部

10、门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它们被嵌入在自上而 下的权力控制-监督体系中。此一体系授予每一官员以不受约束的权力,对他的 唯一监督来自他的上级。但按照权力运作的逻辑,他的直接上级却是倾向于庇 护他的。这样,权力的滥用会相当普遍,包括贿赂。而市场监管部门、纪检与 司法部门即便知情,也没有条件依据法律独立地启动调查、进行惩罚。对党政 官员不能,对企业管理层一一甚至私人企业管理层一一也不能,因为在中国, 国有企业及部分私人企业与政府之间有这样那样复杂的关系。惩罚的无力自然 也促成了贿赂之横行。中国如果有先于美国发现、调查、惩罚受贿者,需要反腐败机制的根本改 造。美国司法机关是在犯傻吗?应当说,人们对跨国公司在

11、中国的行贿活动充满义愤,对美国发现、惩罚 行贿者也拍手称快,同时也呼吁国内相关部门惩罚受贿者。不过,很多人在内 心深处却会觉得,美国检察机关揭露、法院惩罚本国企业在华行贿行径,有点 犯傻。因为本国企业向中国政府部门或商业伙伴行贿,可以拿到订单、可以增 加利润。这种种行径当然损害了中国的政治与商业秩序,但对美国经济、美国 社会来说,难道不是一桩好事吗?美国民众及政府,及大多数法治较为健全国家的民众与政府,却不作如是 想。美国法律向来禁止美国企业在海外进行不正当活动,1977年,美国国会又专门制定了海外腐败行为法案。事实上,不少法治国家都制定了类似法律, 约束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美国人之所以

12、严厉监督并惩罚本国企业在海外行贿行为,可能出于下面几 个原因:第一,行贿行为本身就是一桩道彳惠上不正当的行为 (wrongs),不论行 贿对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各国政府官员还是企业管理层。而正义的基本 要求是,不正当的行为理应遭到惩罚。正义也应当是普遍的,不存在国界。第二,美国立法可能认为,一个人、一家企业如果在国外行贿,并轻易得 手、获得好处,那他就很可能养成一种不正确的习惯,在国内也采取行贿策略, 从而恶化国内的政治与商业秩序。第三,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官员的腐败行为,会对美国国内市场秩序产生直 接冲击。比如,跨国公司通过行贿外国政府或企业而获取高额利润,它的股东 投资回报率上升,股票价格

13、上涨,融资成本下降。这就让那些守法经营的美国 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可能推动商界展开“冲向底线”的竞争。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立法者与司法部门其实是有远见的。哈耶克曾辨析过 原则与权益对于一种秩序之维系的不同效果:只有坚持普遍地适用正当行为规 则的原则,才能维系健全市场秩序。仅依据权宜的考虑,听任企业以不正当手 法在本土、在海外发展,或可让企业甚至国家获得短期利益,最终却必然自受 其害。中国企业已开始走向世界,到海外进行投资、经营。坦率地说,目前国有 企业、私人企业在海外经营行为表明,中国商人群体及相关部门是缺乏远见的。 他们将其在本国形成的坏习惯带到东道国。比如,在俄罗斯、中欧经营贸易的 商人

14、大量采取“灰色清关”策略,长期而大规模地贿赂海关官员。大型国有企 业在海外无视当地劳工、环保法律,引发当地民众不满。不错,企业的宗旨是追逐利润。按照经济人假设,假如企业发现行贿可以 获得合同、可以降低成本、可以增加利润,那行贿就是合理的。但是,企业是 活动于社会框架内的,商业秩序必须服务于社会秩序之发育与维系、扩展,而 后者要求每个人在与任何其他人打交道的时候诚实守信,按照法律、按照公认 的伦理道德原则行事。当然,健全的商业秩序本身也要求这一点。企业活动必 须接受这样的约束,那些可能损害商业秩序、损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予以禁 止。否则,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利润,但企业家的心智却被腐败,这将

15、 使整个社会趋向腐败,比如政府的腐败。同时,商人在一个方面的放纵,必然 诱致他在其他方面的放纵,腐败的商人必然倾向于滥用自己的影响力,不公平 地对待其他社会群体。这可能引发或激化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及时发现、严厉惩罚本土企业、跨国公司在任何地方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 的行贿、受贿行径,其实是中国建立自身健全市场秩序、乃至形成健全社会秩 序所必须的。案件回放“沃尔玛案”: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昆明 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导购,并为其支付了 10余万元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 发后,彭木裕获10年之监。“默沙东案

16、”:2004年3月,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的默沙东(MSD讼司解 雇了 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 乐费”。“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爆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 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 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罚250万美元。“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 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从1991年开始的11年时间中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 162.3万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 中赚取了 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 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旧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之间,旧M高管通过中间人的安排,多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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