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89107402 上传时间:2022-09-2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8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本合同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或补充约定。双方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悠、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

2、以手写项为优先。6、对合同文本中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7、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8、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W2)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812300395企业资质证书号:WKS02001法定代表人:陈兴魁联系电话:5588555邮政编码:236800委托代理

3、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王振姓名:王振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3416016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十八里社区集西村209-2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共有人1: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占有份额:与买受人关系:共有2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占有份额:与买受人关系:共有3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占有份额:与买受人关系:共有人4: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占有份额:与买受人关系: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

4、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至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芍花路北侧、编号为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亳国用(2008)字第0320号, 土地面积为: 9352.6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住宅)自2008-1-11 9:41:06至2047-1-26 9:41:40止,土地使用年限(商用)自2008-1-11 9:41:44至2047-1-26 9:41:48止。出卖人经批准,在

5、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为: 芍花西路商住综合楼C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4160120130004,施工许可证号为:3416101。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亳州市房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7)幢;3单元 8 层3单元-806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公寓,混合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10层,地下0层。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28.8

6、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0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备注: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人民币)每平方米3861.00元,附属特: ,总金额(人民币)肆拾玖万柒仟伍佰陆拾柒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

7、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2)(3)(4)2.双方同意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当买受

8、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它方式。见合同附件四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

9、应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之内,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用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自行约定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5-8-14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5种条件,

10、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该商品房经综合查验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无;3.无。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

11、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自行约定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

12、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小区总体布局变化。(3)0(4)0(5)0(6)0(7)0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让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

13、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30日买受人未能办理交房入住手续,须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设施的承诺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

14、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权要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减价。2.出卖人应当在30日内维修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道路与交房时同时正常运行; 2.排水与交房时同时正常运行; 3.供电、供水与交房时同时正常运行; 4.有线电视线、电话线、宽带线到户具备入户条件; 5.供气与交房同时正常运行。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 2. 3.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有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受人支付违约金。 3.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