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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7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 赔偿后,能够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人员追偿。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登记代理等机构出具的虚假材料导致 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理应由申请人以及相关机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尽合 理审慎审核职责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理应根据其过错 水准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
2、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动产登 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够向工作人员追偿。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诈手段应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三)妨碍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不动产;(四)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五)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六)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七)
3、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二)擅自涂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过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展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尚未移交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过渡期结束后适用本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其他权利登记】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能够参照本细则实行登记。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 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三十六条 【军队不动产登记的特殊规定】申请军用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的,除需按本细则提供材料外,还理 应依照军用土地等不动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军队相关部门出具的 不动产权属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第一百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