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关于英美契约法上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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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关于关于英美契约法上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初关于英美契约法上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初探作者李强 关于英美契约法上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初探On Reliance Interest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 in Anglo-American Contract Law关键词: 信赖利益 期待利益 有效违约 损害赔偿中文摘要: 本文力图通过案例的形式说明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在英美契约法损害赔偿理论上的重要意义。文章首先分析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在适用上的区别,在损害结果相对可以确定,而个案的判决将在整体上鼓励交易双方降低交易本钱的情况之下,信赖利益的适用将显得更为合理。此后,文章

2、以案例为依据分析了英美法上信赖利益的具体涵义,指出这一概念既指在合同成立以前,基于对先契约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一方解约而导致的类似于“恢复原状的损害赔偿。最后,文章就波斯纳的有效违约理论对英美契约法上的损害赔偿原那么所提出的挑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Key word: reliance interest expectation interest valid contract breaking damage compensationAbstract: The author, by means of leading cases, tries

3、 to specify the importance of reliance interest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 in theory of damage compensation in Anglo-American Contract Law. Firstly,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applicable differences between reliance interest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 When damages can be relatively definite and the judgem

4、ent of some case will urges both parties to reduce cost of bargain, reliance interest is a better choice. Secondly, through some cases,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reliance interest in Anglo-American Contract Law is referred to not only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the breach of pre-contract obligations bu

5、t also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 obligation. In the end, on Posners theory of valid contract breaking, which challenges traditional principle of damage compensation, the thesis gives its opposite opinion.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在现代英美契约法的开展历史上是一个很重要的焦点问题,尽管在早期的一些案例中这一问题已有所表达,但主要是出于法官自身对于事实的价值判

6、断,并非法律本身的固有指导,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判例并无系统理论的支持,受损失的一方能否追计信赖利益的损失颇具偶然性。早在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就首倡了缔约过失理论,德国法学界为此进行了剧烈的论战,结果这一理论最终为德国民法典有限的采用,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二因给付不能而导致契约无效;三违法的契约之情事发生时,受损方才可以缔约过失之理由请求对已方之信赖利益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信赖利益并不必然小于期待利益,当一方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身体健康或所有权而这种情形亦可认为得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加害人索赔偿的可能远逾期待利益的损失。1尽管此种列举法有以偏概全之嫌,但毕竟是立法

7、上的一大进步。此后,希腊与意大利等国民法典先后都确立了这一原那么。但在英美法国家,基于法律传统的巨大差异和以对价以核心的自由主义契约理论的统治地位,注定这一进程是缓慢的。而后来在英美契约法中所出现的信赖利益与大陆法上以先契约义务的违反为发动依据的信赖利益相比,涵义各有侧重,并不相同。合同有效成立后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之区分现实生活的需要推动着法律的新陈代谢,1936年美国学者LL富勒fuller和他的学生小威廉R.帕迪尤(perdue)发表了?合约违约赔偿金中的信赖利益?一文,提出将期待利益expectation interest、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和无偿得利(res

8、titution interest)作为违约赔偿的依据的理论。2然而,富勒所提出的信赖利益并非大陆法上所称的基于对先契约义务的违反而发生,相反,它是契约有效成立后,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已为合同履行做了某种投入:或许他已局部履行合同,甚至即使并未履行,他至少也放弃了其他交易时机,那么违约方应为受损方的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提供补偿。而之所以在同是一方违约的情事下,受损方既可能只获得信赖利益的补偿就象合同从未成立过一样;也可能获得可斯利益的补偿就象合同已履行完毕一样,关键就在于受损方在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好处是否能确定以及相应的社会本钱。3例如在1973年判决的Sullivan v. Connor一案

9、中,原告为一演员,至被告医生出做鼻子的整形手术,手术结果甚不理想,即使修正后仍让被告大失所望,而整个手术过程共需花费原告622元,据此,法院判定被告需赔偿原告一已经支付手术费622元;二原告整形前后鼻子形状之差异及其因手术失败而失望之损失;三本不应做的休正手术使原告所遭受的痛苦与失望之损失。4而法院并未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假设手术成功后所能增加之表演收入。因为这一局部殊难确定,对于被告的预见力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使被告乃至其同行惧于从事这一手术甚至职业;也有可能令他们采用增受手术费用等减轻风险负担之措施,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医疗事业的开展。由此可见,英美契约法对于信赖利益的保

10、护实际上还需要从宏观的角度考量个案的判决所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响,对于遵循判例制度的普通法系而言,整体免疫力增强的需要必须压制个案中可能出现的激进民主主义思想,而这正是审慎的法律精神所不可或缺的冷静。事实上,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原那么早在1854年的Hadley v. Baxendale一案中就已经确定。 5在该案中,原告有一面粉工厂,某日机器轴心(crankshaft)损坏,故原告请被告将损坏之轴心送至另一地区之轴心生产工厂检定轴心之形态以更换轴心;过程中原告曾对被告說工厂已经停工、轴心务必马上送、愿意额外给付价金,被告那么说,如果原告能在中午前将轴心送來,那么隔天就可以运到轴心生产工厂,而隔

11、天中午以前原告就将轴心送至被告处,但因为被告之疏忽(by some neglect),数天后才将轴心送达原告,致原告工厂停工,受有損失(lost the profits they would otherwise have received.)。法院在这一判例中提出的原那么使该案成为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Leading Case,即在正常情形之下,违约者仅就其在缔约阶段所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而富勒的理论正是将表达在浩如烟海的判例中的损害赔偿原理加以提炼与开展,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为了更清楚的阐述“信赖利益理论,我们来看一看生活中常见的一个例子。一位摄影师受雇为一家杂志社拍摄相关商业照

12、片,摄影师花费了极大的本钱包括租赁一架飞机进行航拍来完成他的这一工作。拍摄完毕之后他将该卷胶卷送至商家冲洗,问题出现了,商家此后未及冲洗即丧失了这卷胶卷。本案的困难就在于如何摄影师所应获得赔偿的范围:是允许其取得包括拍摄本钱在内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还是仅仅将其追索限制在胶卷价格范围之内?我们的答案是后者,也就是限于赔偿信赖利益。波斯纳为此指出:“这一例证所说明的原那么是:如果损失风险只为契约一方当事人所知,那么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6笔者以为,就本案而言,选择将赔偿陷于胶卷的微缺乏道的价格的原因就在于社会总本钱的降低。因为,如果要求本案中的冲洗胶卷的商家赔偿摄影师

13、期待利益的,那么其所产生的连锁反响必将是在事实上鼓励了本案中的摄影师或者任何与他处于相同地位的社会成员很少或者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以求防止类似的损失,比方保存胶卷的复制品等等-他可以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轻易的取得赔偿;而与此同时,这种要求也未必能够促使冲洗的商家采取更多的防止此类损失的预防措施,因为商家无法或者至少要花费极大的本钱认定不同胶卷的价值并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果商家这么做了,这种本钱可能远远大于类似的偶然性事例再发生的赔偿额。因此,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此种情况之下赔偿信赖利益,也就是胶卷价格的判决显得更有效益,因为这样可以切实提醒摄影师更谨慎的处理类似的有特殊价值的胶卷,相较于期待利

14、益的赔偿,它对于胶卷的保全更有效果并且本钱更低。上面的几个例子让我们更为清楚的了解了“信赖利益的价值所在。而在合同履行的效果“相对确定的情况下,期待利益的违约赔偿将显得更加可行。7举例来说,一位零件制造商A从买主B处收到一份一千件零件的订单,假设这批零件每个一百元,共十万元,而A的生产本钱为每个八十元,共八万元。在A完成工作之后遭到了B的无理拒收,于是A将零件以每个九十元,共九万元的价格转卖于C,并要求B赔偿其两万元损失,而B坚持只赔偿A一万元的实际损失,法院应当支持谁呢?笔者将支持A的请求。由于合同履行效果确实定性,这个例子是赔偿期待利益损失的典型例子。而笔者想尽一步说明的是在这个例子中如何

15、确定期待利益。显然,按照传统的英美契约法理论及其赔偿公式,8由于A已经从C处实现了其局部履行利益,那么B自然只需赔偿缺乏局部即可,这缺乏的局部,也就是一万元应当成为A的期待利益。但是如果我们将交易本钱与违约方的过错心态参加分析范畴,我们便不难发现这样做的缺乏之处。我们假设A已经尽到了交易的老实与勤勉义务找到了买主C,那么A与C的交易价格不应当影响B对A的赔偿额。因为对于A而言,他与C之间的交易并不取决于B是否违约,即使B不违约,A作为制造商亦有必要与可能和C交易以获得收益。如果允许将B的赔偿额相应降低,那么我们在事实上忽略了一般只负有消极减损义务的制造商A的积极努力,而对于A的适时鼓励对于节约

16、社会本钱和减少资源浪费具有积极的意义。B违约的直接后果乃是使A丧失两万元的履行利益,此时,A能否找到B之外的买家并以合理的价格出售零件尚未可知,即或A幸运的与C进行了交易,这也并不包涵在B的违约心态之中,简而言之,B的违约心态中仅关注于其所赔偿的A的损失,而无关于A的损失的解决方法。所以仍然要求B赔偿A两万元的期待利益损失应当是更加合理的做法。由此可见,在合同履行效果比较确定的情况下,期待利益确实定也需要通过对案情进行包括经济分析在内的综合考虑,这也是法律经济分析学派给我们的启示之一,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来分析一下一个与上例相似,处理却迥异的例子。设假设D将其房屋一间租与E一年,半年之后E违约退租,而D将该屋转租与F,其租金低于E所支付的月租金,那么,在D起诉E违约的案件之中,E偿付于D的期待利益赔偿金中是否可以抵免D从F处所获得的租金呢?我认为是可以的。为什么看似相同的两个例子会有如此大相径庭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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