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盗窃罪”的完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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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议“盗窃罪”的完善 专 业 _法学本科_年 级 _12春_ _学 号 1232101200992 学生姓名 _俞年兵_指导教师 _储海平_ 论文完成日期 2014 年 5 月目 录1引言32盗窃罪概述42.1盗窃罪的概念42.2盗窃罪的犯罪构成42.3盗窃罪的分类52.4盗窃罪的量刑63 盗窃罪的认定73.1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83.2盗窃既遂与未遂94新型盗窃行为分析114.1网络盗窃114.2 利用手机进行盗窃124.3 ATM盗窃135盗窃罪存在的缺陷145.1对盗窃罪犯人的惩处力度不够145.2关于盗窃罪的法律不完善155.3盗窃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156关

2、于完善盗窃罪的若干思考166.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166.2普及反盗窃知识,提高公众警惕性和自我保护能力166.3改变单一的以数额作为量刑依据的做法17结束语18参考文献19浅议“盗窃罪”的完善【摘要】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可支配收入大幅上升。但是,在国家与社会各界积极创造和谐社会的同时却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而,盗窃则是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敏感性问题。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盗窃犯罪一度呈现上升和蔓延趋势,并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盗窃犯罪,如计算机盗窃、盗打电话等等,这些新型的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我国刑法传统的盗窃理论的冲击和挑战,同时也严重危害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

3、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呼唤着盗窃犯罪研究的发展,因此加强对盗窃犯罪的研究,不论是对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犯罪理论的发展,还是对盗窃犯罪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 盗窃罪 问题 完善1引言恩格斯曾经指出:“从动产的私有制发展起来的时候起,在一切存在着这种私有制的社会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盗。”中国也有古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律上创设所有权制度,通过法律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共同选择。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盗窃一词,早在先秦文献中就出现过,是秦汉以前侵犯财产罪的

4、概称。盗与窃的意见相近,都有非法取财之意,但二者又有差别。从字义上看,盗,着重于因“贪”而取;窃,则强调“乘人不知”。窃与盗实际上是种与属的关系。盗为贪利取财,公开还是秘密,暴力或是非暴力均可。而窃则有限定,必须是乘人不知而取,其外延较盗要小得多。因此,在先秦文献中,盗窃连用取概括之意,在表示具体行为时,要么作“窃”,要么作“盗”。盗窃罪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多发的盗窃犯罪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更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惧感和生活的不安全感。所以,世界各国均将盗窃罪视为主要的犯罪类型,盗窃罪自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最具有

5、疑难性的犯罪之一。我国法律虽然对盗窃罪有着相关规定,公安干警也在不断加大打击盗窃力度,但是,我国对于盗窃犯罪的处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所以进一步研究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罪的认定、新型盗窃的行为探析、盗窃罪的缺陷与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2盗窃罪概述2.1盗窃罪的概念 现代刑法中的盗窃罪一词,源于古代刑法中的“窃盗”,但又有其特定的含义。至于其具体表述,则有多种观点或立法例,如日本刑法认为,盗窃罪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英美刑法认为,盗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产,以永久剥夺其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并携走他人财产的行为;前苏维埃刑法认为,偷盗罪是秘密地或公开地窃取公共财产或

6、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的数额、多次盗窃、情节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种对盗窃罪的定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苏惠渔: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2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

7、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王礼仁: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

8、小都构成犯罪。2.3盗窃罪的分类 我国立法者没有对盗窃罪分类,在学理上,有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予以划分,综观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分法:(1) 从组织形式上分,有个人盗窃罪、共同盗窃罪和集团盗窃罪。个人盗窃罪是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盗窃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他人的参与;共同盗窃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集团盗窃罪是旨犯罪分子组成集团进行盗窃。(2) 从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上分,有一般盗窃罪、重大盗窃罪和惯窃罪。一般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重大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在相当时期内多次盗窃,并以

9、盗窃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主要来源的行为。(3) 从作案手段上分,有一般盗窃罪、扒窃罪、流窜盗窃罪、顺手牵羊盗窃罪、监守自盗罪等。所谓一般盗窃罪,是指撬门扭锁、越窗挖洞,潜入室内或某一场所进行的窃取行为;所谓扒窃罪,是指通过对他人身体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非法秘密地搜查而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流窜盗窃罪,是指行为人没有固定作案范围,经常在从一地到另一地的过程中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谓顺手牵羊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事先没有预谋,只是看到财物后,临时产生犯意,趁人不注意,顺手盗走他人财物的行为;(4)从犯罪构成模式上分,有基本盗窃罪、重盗窃罪和极重盗窃罪。基本盗窃罪构成要件之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重盗窃罪

10、是指犯基本罪盗窃数额巨大或惯窃;极重盗窃罪是指在重盗窃罪犯罪构成基础之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要件。 不同种类的盗窃罪,可以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从而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因此,在理论上对盗窃罪进行分类是必要的。2.4盗窃罪的量刑 http:/ 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可以判到死刑,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刑期从管制、拘役至无期徒刑。具体来说: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

11、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

12、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3 盗窃罪的认定3.1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的认定和处理盗窃犯罪,就必须研究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区分盗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以及法定的作为以及不作为犯罪

13、处理的特定情况。1、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犯罪与一般的盗窃行为在许多方面都是一样的,如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等,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作为盗窃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盗窃金额的上,也就是说,盗窃金额越大,社会危害性就越大;盗窃金额越小,社会危害性就越小;盗窃罪是典型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犯罪。因而,在区别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时,就把盗窃金额的大小作为区分盗窃罪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方成立盗窃犯罪的金额大小也不尽相同,有各地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决定。2、我国刑法关于盗窃

14、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和达到“数额较大”的特殊处理(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第二,盗窃残疾军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第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第二,全部退赃、退赔的;第三,主动投案的;第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脏较少的;第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划分罪与非罪的依据总体上讲应该是犯罪构

15、成,即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更直接体现于定罪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影响盗窃罪定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应该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以及盗窃行为的其他情节因素等方面进行考查。3.2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未遂与既遂标准,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如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损失说,控制说等等。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我们认为失控加控制说相对更合理,这一学说也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我们已经确认,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志是根据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对所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千差万别的具体盗窃行为中,判断何谓对所盗窃的财物已经取得了“实际控制”,仍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一般意义上,所谓的“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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