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离任、离岗稽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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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离任、离岗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离岗稽核,是指被稽核人拟离开现任职务或岗位时,对其在任职(在岗)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离任、离岗稽核必须坚持被稽核人“先离任、离岗,后稽核、再安排”的原则,未经离任、离岗稽核不得重新任职。第四条 离任、离岗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实行“下查一级”。第五条 离任、离岗稽核的时限,原则上为被稽核人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

2、前年度。第六条 离任、离岗稽核对象包括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含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的同级负责人),省联社部分重要岗位人员。一般职工离岗主要由各联社办理交接手续,并实施有效监交。如遇重大问题也要向上一级联社稽核监督部门报告。第二章 离任、离岗稽核内容第七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存贷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行为、工作作风,以及在任职(在岗)期内为促进业务发展制订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考核办法、激励机制等是否科学、适用,是否符合本行业特点,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第八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

3、的经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及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历年提留、贷款呆账备付率、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折旧率;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等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情况等;评价任期内经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第九条 稽核离任、离岗稽核对象任职(在岗)期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情况,主要稽核其各项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规揽储,有无公款私存,有无账外经营;信贷管理中资产质量是否优化;贷款投向、贷款结构是否合理;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比重是否符合要求;任期内新增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原因;抵债资产的接收及处置是否合规;存贷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抵押担保、

4、档案资料是否达到制度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不良贷款下降水平、核销情况和资产质量真实性;应收利息回收及利率执行情况等。第十条 稽核基本制度、结算纪律、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一)费用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有无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乱批乱报、越权审批、挥霍浪费等行为;(二)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收回已核销贷款的收入、收回挂账利息的收入、抵贷资产的增值收入、自有房产的租金收入等;(三)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结算纪律是否落实、档案资料是否完善;(四)安全设施、安全制度是否齐备完善,有无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第十一条 审核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权证及质押物等是否账

5、实相符。必要时可组织对财产、低值易耗品的全面清查。第三章离任、离岗稽核程序第十二条 准备阶段。(一)成立稽核组。根据离任、离岗稽核工作需要,稽核部门应及时组成稽核组,制定稽核方案报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二)发送稽核通知书。实施离任、离岗稽核前一周,稽核组应将离任、离岗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稽核审计的同时送达稽核通知,稽核通知书应由分管主任或稽核部门负责人签批。(三)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稽核组进驻后须提供下列资料:1.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其内容包括任职(在岗)期内(以近两年为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

6、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2.需要进行稽核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4.银监会派出机构、审计部门、财政专员办等监管部门及上级联社对本社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5.稽核组需要的其它资料。第十三条 实施阶段。稽核组一般应在下发离任、离岗稽核通知书一周后,进驻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实施现场稽核。(一)稽核组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被稽核人在任职期内工作的反应和评价。稽核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二)实

7、地稽查有关账、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法开展稽核。稽核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三)收集、分析数据资料。稽核组到达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后,应做好被稽核人单位有关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四)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可采取问卷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对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评价。(五)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稽核工作,如实提供稽核所需的各种资料,接受质询并真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进行推诿、隐匿和阻挠。(六)稽核组在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领导汇报。第十四条 报告阶段。(一)稽核组根据现场稽核结果撰

8、写离任、离岗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情况概述、稽核事实(分为主要业绩、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稽核评价、稽核建议等。稽核事实部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稽核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稽核建议必须切实可行。稽核报告应附被稽核人的述职报告及有关业务报表,也可附加若干报告附件和有关重要证据的复印件及文字材料等。(二)离任、离岗稽核报告一式10份,由稽核组长及成员签字后,交被稽核人签署意见,同时向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反馈情况;被稽核人签署意见后,稽核组将稽核报告报主任、分管主任或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三)被稽核人如对稽核报告有异议,可附文字说明在15日内向稽核组的派出机构直至省联社理事会稽核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

9、复审申请。确需复审的,经有权复审机构复审后,由主任、分管主任或稽核部门负责人签发复审决定。省联社理事会稽核监督委员会复审决定为最终审核结果。第十五条 终结阶段。(一)离任、离岗稽核报告经主任、分管主任或稽核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生效。报告正本一式10份,分别送被稽核人、被稽核人所在单位、派出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并及时归档。(二)离任、离岗稽核中有关重要资料,包括稽核报告,被稽核人述职报告及其说明、取证材料、重要谈话记录、附表等,作为机密档案随稽核报告存档保管。(三)离任、离岗稽核报告经主任或稽核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应及时反馈被稽核人所在单位,稽核报告中涉及整改的问题,被稽核人所在单位必须提出整改措施,派出机构稽核部门督促其限期纠正。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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