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撤诉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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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撤诉书怎么写? 1.标题:离婚撤诉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3.申请事项: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4.事实和理由。5.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6.结尾是申请人的名字和年月日。 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是否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到当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法院会先对纠纷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话则可以撤回起诉,那么起诉离婚撤诉书怎么写?起诉离婚撤诉书怎么写?离婚撤诉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撤回(2009)第*号的起诉。撤诉请求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贵院

2、已经立案受理,受理案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双方已经调解和好,因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申请离婚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六个月如何起算,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混乱,本文就实践中离婚撤诉起算时间的几个误区加以分析: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

3、为起算点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并不必然地予以准许,经过审查,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是不确定状态。误区二: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1、法院作出裁定属于一种内部行为,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撤诉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影响,如不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其再次起诉的权利

4、就会受到一定制约。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误区三: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似乎也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如不向被告送达,即让被告丧失了这样一个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构建。另外,导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很多,也不排除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以达到快速离婚目的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经法院调解关系和好,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起诉。本次撤销离婚起诉后,如果还需要上诉的话,则应该在半年以后才能再次提起上诉。最后提醒大家,婚姻不是儿戏,一定要想好了以后再做决定,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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