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原因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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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因素及其破解摘要:纵观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目前诸多时候,税制每改革一次,人民的承当却加重一层,这一历史规律就是“黄宗羲定律”。“黄宗羲定律”之因此会浮现,表面上是由于历次税制改革都是并税改革而不是减税改革,且都没能从制度上约束封建国家的征税权力,但其本源却在于缺少民主的封建专制制度。因此,要想从主线上破解“黄宗羲定律”,使国内的税制演变彻底挣脱“黄宗羲定律”的怪圈,最有效的措施是实现税收的民主化,而税收民主化的实现,又有赖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核心词:黄宗羲定律;因素;破解;税收民主化从清华大学的秦晖专家将黄宗羲从历代税制改革中总结出的“积累莫返之害”命

2、名为“黄宗羲定律”开始,学术界对“黄宗羲定律”的研究逐渐升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前后,浮现了一种研究“黄宗羲定律”的高潮,诸多学者在探讨新一轮农村税费改革中如何避免“黄宗羲定律”,或者运用“黄宗羲定律”分析农民承当问题。但是,对于“黄宗羲定律”与否真的成立,目前仍然有争议,例如就有学者提出古代农民的税负并非像“黄宗羲定律”描述的那样呈间歇性单边上扬的趋势,而是呈周期性波动 杜恂诚:“黄宗羲定律”与否可以成立,中国经济史研究,(1)。本文试图换个角度看待“黄宗羲定律”,跳出税制改革自身以及“黄宗羲定律”与否存在的争论,结合现代政府理论与财政、税收的有关理论,分析“黄宗羲定律”的成因,进而给出破解“

3、黄宗羲定律”的治本之策。一、“黄宗羲定律”的内容“黄宗羲定律”是明清之际出名思想家黄宗羲从中国历代赋税制度改革历程中总结出的一条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承当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种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 。黄宗羲把这种现象称为“积累莫返之害”,以清华大学的秦晖为代表的一批现代学者把这一规律称为“黄宗羲定律”。黄宗羲在她的著作中是这样论述“积累莫返之害”的:“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

4、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

5、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觉得两税固然,岂知其因此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由此可见,历史上每搞一次税制改革,就会催生一次杂派高潮。现代有学者把“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达,即: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 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

6、杂派杂派+杂派杂派通式:bn=a+x。式中b为通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为改制次数。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 秦晖:“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本: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税务研究,(7)。国内老式赋税制度历来就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病。在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在国家法令规定的“正税”之外,总存在统治者以多种名义征收的杂税,以及征调百姓从事的多种杂徭、杂役。名录繁多的苛捐杂税,不仅加重了人民的承当,并且为各级官吏胡征乱派,搜刮百姓,中饱私囊打开了以便之门,如果不对杂派进行控制,必然会激化统治阶级与人民之间的矛盾,从而威胁到统治者的统治。因此,

7、并税除费,简化税制成为历代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涉及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在内的改革,都是把此前从朝廷到地方的正杂明暗诸税合并为一两个简朴的税种征收,并同步下令不得再征她税。这样的改革大都可以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然而它的中长期效果却无一例外地与初衷相反,不仅没能从主线上解决人民承当过重的问题,反而使古代赋税制度陷入了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滋生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又起的恶性循环,黄宗羲所说的“积累莫返之害”也就产生了。二、“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因素(一)“黄宗羲定律”产生的直接因素“黄宗羲定律”之因此会在中国财税史上浮现,因素在于历代的税制改革都是在“并税”而不是在“减税”,并且这些改

8、革都没能从制度上约束封建国家征税的权力。这里以两税法为例来加以阐明。两税法将租庸调和其她多种杂派合并为地税和户税在夏秋两季征收,使税制大大简化;并且以资产、田亩为课税根据,使税收承当更加公平。为了避免地方官吏税外加税,盘剥百姓,还特别规定“两税之外,稍有加敛,以枉法论”。但是,在改革中并没有鉴别此前的苛捐杂税与否合理而是把它们统统并入两税中,人民的承当总额并没有明显的减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少有效的制度安排,“两税之外,稍有加敛,以枉法论”也不久成为一句空话。在两税法实行后的第三年(公元783年,即建中三年),政府令地方税额每千钱加税20钱,税额增长了20。公元792年(贞元八年),两税

9、定额又加征了20%,至公元8(贞元二十一年),两税之外的苛税已超过正税 刘孝城主编:中国财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63页。到了宋代,继续实行两税法,但是在课税范畴和课税数量上已远远超过唐代。就赋税范畴而言有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之赋,杂变之赋,丁口之赋等几种大的方面,在这些赋税中,既保存了唐末五代以来的许多恶税,还创设了许多盘剥人民的新花招如“支移”、“折变”等等。除赋税之外,尚有被人民视同洪水猛兽的职役和杂徭。就赋税总量而言,还在宋朝初期(公元9年左右),全国赋税收入总量已相称唐朝赋税收入总量的两倍。到11世纪初中期,赋税收入又增长了四倍多 同上,第66页。由此可见,宋代的赋税制度在两

10、税之外,早已涉及了名录繁多的苛捐杂税,且赋税总额呈不断上升趋势。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其她税制改革,也都浮现了和两税法类似的问题。这些改革的初衷都是为了协助封建国家挣脱财政危机,增长财政收入,而不是使税制更加公平合理。因而,这些改革往往以不减少税收总额为原则,历来没有真正实现为百姓减税,只是通过“并税”把名录繁多的不合理的苛捐杂税都并入“正税”,事实上就是把杂派合法化。改革只是简化了税制,人民承当并没有明显减轻。除此以外,每次改革都明令“正税”之外不得再征她税,但并没有从制度上约束封建国家开证新税的权力。过了一段时间,随着封建政府财政支出的刚性增长,多种杂派又都冒了出来。当税制又繁杂到使民怨沸腾

11、,威胁到社会稳定期,又会来一次只并税不减税的改革。如此循环往复,人民的承当就像滚雪球同样越滚越大。(二)“黄宗羲定律”产生的主线因素那么,历代的税制改革为什么均有这样的缺陷呢?笔者觉得这和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有关,而这种政治体制正是产生“黄宗羲定律”的主线因素所在。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运营机制(亦即公共决策的产生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集中决策机制、直接民主决策机制和间接民主决策机制。国内两千近年的封建社会始终采用的是集中决策机制,即由一种人或者一种人数很少的集体独立地作出政府决策,人民丝毫没有决策权,也不能对当权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只能被动地接受统治者作出的决定。由于当权者是“经济人

12、”,她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她又能从不断增长的公共支出规模中获得一般民众无法获得的特殊利益,因此她总是倾向于增长税收,增长政府开支 蒋洪主编:公共经济学(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00101页。而那些从所谓的“公共项目”中几乎获得不到任何利益的一般民众却无法制止她横征暴敛,损公肥私,挥霍无度。因此我们会看到封建国家的财政支出在不断地增长,过度征税成为难以解决的顽疾。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最大特性是一切事务都由皇帝一人乾罡独断,人民主线就没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更谈不上对皇帝和各级官吏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了。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产生的税收制度以及自上而下的税制改革,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由此便

13、注定了历次改革都只是“并税”而不是“减税”,更不也许从人民的角度出发限制封建国家开征新税和增长财政支出的权力。由于政府的征税权力不受规范和限制,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开征新税,各级官吏也可以胡征乱派搜刮百姓,这就导致每次并税式改革后过不了多长时间,苛捐杂税又纷纷浮现。因此说,缺少民主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黄宗羲定律”产生的本源。三、如何破解“黄宗羲定律”要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笔者觉得治本之策是实现税收民主化。(一)税收民主化的含义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政府总是存在增长税收的冲动。如果政府的征税权得不到有效的约束,税负不断积累的问题就很难避免。只有结束由征税人单

14、方面拟定税收规则和承当水平的历史,履行实际地而不是名义地由人民或其代表决定税法的治理模式,承当总是过重的状况才干主线杜绝,才干彻底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杨斌:税收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第86页。这种人民决定税收的新模式,就是税收民主化。税收民主化的含义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政府征税要获得人民(纳税人)的批准,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税款的使用行为要受到人民的监督”。税收民主化的实践可追溯到12英国的大宪章,其理论基本是约翰洛克等思想家的契约政府理论。大宪章第一次确立了任何税收都需要纳税者批准的原则,而约翰洛克在她的政府论中系统论述了现代政府的理论,反复强调了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为税收民主化提供

15、了坚实的理论基本。税收的第一大特性是强制性,即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一般颁布法令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 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42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收是政府单方面强加给人民的,任何未经人民批准的税收都是非法的,人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抗这样的税收,甚至推翻横征暴敛的政府。这是由于,按照现代政府的原理,政府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强制征税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任何税收法令都是政府和人民在税收方面签订的契约,在生效之前必须获得人民的批准,征税权力的行使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税收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向社会成员筹集的资金,它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有权决定

16、税款的流向,也有权监督政府与否按照事先的规定使用税款。税收民主化应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款使用等多种环节之中。税收立法权应牢牢掌握在人民选出的立法机构(代议机构)手中,政府及其部门均没有以任何名义收取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固定性和均一性特性的财政收入的权力。政府要获得税收以外的收入,只能基于服务的提供,而服务要基于受益者自愿。这就从主线上杜绝了法外巧立名录向人民征收杂税的也许性 杨斌:税收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第8788页。政府要严格按照税法征税,人民有对税法规定以外的苛捐杂派说“不”的权力,有检举、弹劾甚至罢职不依法征税、滥用职权、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的权力。政府的财政支出要透明,要通过公开、细致的预算和决算让人民清晰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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