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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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X检刑诉字【】第X号被告人:刘X,男,X省XX县人,2岁,19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简介于月到X市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背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月,刘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月,X公司发放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月10日,刘XX上班后到处寻找作案

2、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干活,就上前与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室)午休。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

3、XX进入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后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天晚8时许,刘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亦供认不讳。本院觉得:被告人刘XX以

4、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X书记员:XX(院印)月X日附:、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2、证人名单一份。、本案卷宗X卷页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X检刑诉证人【】第XX号案由: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序号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1朱男汉XXXXXXXX2侯XX女XX汉XXXXXXXXXXXXXX(院印)6月日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X检刑诉证据【】第XX号案由:故意杀人被告人:刘XX序号种类名称数量备注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XX供述与辩解X份证明刘XX杀人的故意、手段、通过、被抓获状况等。2物证羊角锤、木工凿件刘XX的作案工具。证人证言朱XX证言1份证明刘XX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状况,以及刘XX在案发时就在现场的状况。证人证言侯XX证言1份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状况。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份证明导致被害人许X死亡的因素。(院印)6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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