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支队34项制度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89065803 上传时间:2022-10-01 格式:DOC 页数:79 大小:1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支队34项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9页
消防支队34项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9页
消防支队34项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9页
消防支队34项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9页
消防支队34项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消防支队34项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支队34项制度(7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消防支队34项制度 莆公消2021212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34项制度的通知 支队监督处、各大队: 为进一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我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总队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支队制定了莆田市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34项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开展学习宣传。各有关单位要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自学等多种形式迅速组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原原本本地学习制度,切实使每一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制度的内容,做到入脑、入耳、入心,要学透学精,学以致用。要大

2、力宣传制度,切实增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依照制度开展执法工作的自觉性。 二是要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紧紧抓住用制度规范行为这一根本,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 不作为、执法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加强检查和督导,促进各项执法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是要规范统一文书档案及各类台帐。要结合贯彻公安部消防局编印的消防监督执法手册,规范各类文书档案,要规范、统一各类消防执法审批表、各类消防执法记录、登记等与落实各项消防执法制度相配套的各类台帐。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

3、制度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支队监督处,以便修订完善。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消防执法规范化制度通知抄送: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市公安局。 莆田市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34项制度 目 录 1.消防执法责任制度2.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4.法律审核制度 5.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6.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7.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8.集体会审制度9.专家论证制度 10.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1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交接制度 12.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13.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14.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15.

4、防消联勤制度 16.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1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18.罚缴分离制度 19.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20.警务公开制度 21.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22.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23.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 2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5.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6.网上执法监督制度27.执法情况复查制度28.执法督察制度29.执法外部监督制度30.举报投诉处理制度31.执法岗位资格制度32.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33.执法工作例会制度 34.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一、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分解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职能,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每

5、名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支队实行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大队实行承办人、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实行承办、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五、消防执法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质量,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 六、技术复核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复核,对法律文书格式进行复查,对消防执法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七、专兼职法制员对本单位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本级公安消

6、防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参加执法质量考评和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对消防执法承担审核责任。 八、消防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质量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九、支队、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执法职责,对消防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案件等具体事项时,消防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或消防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执法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主责承办人,对承办的具体事项负主要责任,其他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主责承办人带领其他承

7、办人依法办理消防执法的具体事项,确保执法质量。 四、主责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承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主责承办人应当取得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 一、支队建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支队应当明确一名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二级以上岗位资格的人员承担技术复核工作;大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支队应当组成技术复核小组,开展技术复核工作。 二、技术复核人对审核意

8、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适用规范、建筑设计定性、建筑总平面、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准确性等方面。 四、技术复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责承办人应当向技术复核人提供已有的资料、拟办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技术复核人对主责承办人拟办意见进行技术审查后,出具技术复核意见,由主责承办人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复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四、法律审核制度 一、支队、大队根据法制工作需要,明确法制部门或专兼职法制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工作。 二、法律审

9、核的范围: (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除当场处罚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刑事案件。 三、法律审核的内容: (一)制定的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行政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执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法律审核的处理: (一)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同意发布实施的意见;

10、2、无法律依据,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提出不同意发布实施的意见; 3、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的,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退回制定单位或人员处进行修改、补充。 (二)执法案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和变更的意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写明理由,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4、违反法定程序的,指出错误,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纠正; 5、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三)法律文书 1、填写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作出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2、填写不规

11、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错误的,要求承办人员修改后重新报审;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或违法的,作出不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未经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主管领导不得签发。 六、支队、大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七、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当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由其他机关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由审批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 八、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进行实地调查访问。 九、法律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法律审核,应当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承担法律审核责任。 五、法

12、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消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及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可由负责承办的消防监督员直接填发外,其他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应当经过行政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不得发出。 二、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三、支队承办的执法事项,由防火监督处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法律文书的初审,承担消防执法直接领导责任。 四、支队、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

13、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五、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法律文书的,应以正式文件加以明确。 六、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支队、大队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四项消防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 二、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应当认真执行,指定专门人员到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许可办理场所集中受理; (二)未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

14、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 (三)支队、大队应当将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集中受理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互联网站上公布。 三、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予以说明、解释的,首问受理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受理书面凭证应当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六、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七、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应当从受理窗口发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后,受理人员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交由主责承办人统一整理存档。 七、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支队、大队所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当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流转。 二、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在受理时应当登记,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网上流转审批流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